浙江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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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证券业协会




协会简介


浙江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立的浙江省(除宁波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前身为浙江证券期货业协会,于2001年7月20日正式成立,注册地为中国杭州。随着证券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2008年9月,经批准分设为“浙江证券业协会”和“浙江期货业协会”,浙江证券期货业协会更名为浙江证券业协会。会员由经批准在浙江省(除宁波市外)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截至2010年2月底,协会已发展会员215家。同时,协会系中国证券业协会特别会员、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研究会常务理事。

浙江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配备专职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副秘书长两名。下设秘书处及信息技术、合规、经纪业务三个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会员部、培训部及浙江证券合法权益保护投诉中心等职能部门。

组织机构


办公室

负责文件收发、传递、发文审核、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事项;负责对外联络、协调和外事等工作;负责人事和劳资管理等工作;负责安全保卫工作;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会员部

负责佣金报备;投诉处理;经纪人管理;联系、配合浙江证监局机构处工作;组织会员活动;会务工作。

培训部

负责投资者教育工作;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位的业务联系工作;负责证监会机关及大金融系统的大型会议、专项培训的承揽工作;接受考生的教材预定及考试事宜电话咨询;

编辑部

根据办刊方针、政策和期刊的性质、任务,拟订期刊发展规划和制订编辑出版工作计划;联系证券会员单位,进行选题和组稿;承担期刊日常的编辑出版工作;负责稿件的初审、送审、退改和退稿工作;对采用的稿件进行审读、编辑加工、编排和印刷,并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质量。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本会运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缩写“ZJSA”)。

第三条 协会是依法由浙江省境内(除宁波)从事证券行业的企业为实现共同意愿而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10号六楼。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证券经营机构各项业务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持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促进浙江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 协会的基本职能和业务范围:

(一)引导、组织和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

(二)依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经营行为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实行自律管理;

(三)发挥浙江证监局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浙江证监局引导、组织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同时向浙江证监局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四)代表会员在与其他行业的交往中协调和处理有关问题;

(五)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力争为会员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组织各种形式的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和评比,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七)搜集、整理国内外证券业的信息、资料,编辑出版刊物,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组织开展证券市场理论和实务问题的研究、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

(九)开展证券业民间国际交流;

(十)中国证券业协会、浙江证监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节 会 籍

第八条 协会会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在浙江省(不含宁波)从事证券业务;

(三)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境内注册从事证券业务;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凡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或许可在浙江(不含宁波)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入本会。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从事证券有关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证券营业部提交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证券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填写《浙江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登记表》;

(五)经理事会核准后,发给会员证。

第二节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律平等,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

(二)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三) 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四) 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五) 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六)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 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自觉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证券行业和协会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及统计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协会的协调与自律;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八)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九)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不得利用在经营规模、市场分额等方面的优势,侵害其他会员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协会宣告作废。

未经许可,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存在违反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和调整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制定会员大会、理事会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六)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七)受理会员的投诉和意见、建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不当决定;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业务规范、会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议案;

(九)对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证监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八条(一)、(三)、(六)、(九)事项作出的决议,应当经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应为奇数,理事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在浙江(除宁波)的法人机构、异地证券公司在浙江(除宁波)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或十家以上会员单位共同推荐的会员;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三)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通过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

(十一)审议通过变更理事代表的议案;

(十一)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专职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拟任会长人选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根据协会发展需要,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爱协会工作;

(八) 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工作制度、预算等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议;

(五)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六)聘任各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聘任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对所议事项均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未作纪要并公告的,视为无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 会费;

(二) 有关单位、团体的捐赠、资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协会各项收入情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会费标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协会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并按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财务。捐赠人可向协会查询有关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协会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协会的任何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会员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关于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协会严格会计监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由理事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协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常设机构的办公费用及其他经费开支;

(二)自律检查、投诉处理的相关费用;

(三)代表会员与其他行业协调的相关费用;

(四)课题调研、学术交流与考察的相关费用;

(五)从业人员培训、巡考的费用;

(六)编辑、印刷、出版有关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七)对证券行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奖励;

(八)其他正当的开支。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浙江证监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证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浙江省民政厅注销登记手续后,协会即行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浙江证监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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