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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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规[1988]18号

关于发布《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驻郑各单位:

《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

布,望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外广告管理范围:

(一) 在公共场所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广告;

(二) 在建筑物、墙壁上绘制或在广告栏内张贴的广告;

(三) 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 工商企业在其门口或墙壁上设置、绘制的宣传本单位产(商)品和经营
业务的广告。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规划、公安、城管等
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配合。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户外广告
经营者)和设置户外广告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对户外广告提倡多家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统一管理、支
持、保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开展平等竞争。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批准并
发给《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者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在指定的位置、按照批准的规格设置,设置完毕
后拍照报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 工商企业在其门口或墙壁上设置、绘制广告,须向所在区(县)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九条 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的户外广告,由主办单位负责审查、张贴和
清除。

第十条 外地广告经营者在我市经营户外广告,必须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发给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和介绍信,到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进行登记,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广告客户或代理人签订
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条例》
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查验证件,审查广告内容。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文字规范,字迹工正,保持整洁、美
观,一般要半年刷新一次。严禁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
者。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广告,并按规定建立会计帐
薄,依法纳税。第三章 场地管理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场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公安和城市管理
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占用的场地(包括建筑物),属于某一单位的,由设置单位
向场地所属单位交纳场地费;在城镇道路两侧占道设置的,由公安
部门一次性收取占道费。

第十七条 场地费和占道费收取标准,一般不得超过该项广告营业收入5%,繁
华地段不得超过15%。

第十八条 使用统一规划的场地,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填写申请表,由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审批。

 统一规划的场地,经公安、城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
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拆迁户外广告,拆迁部门应事先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客户在限期内组织
拆除。第四章 城镇张贴广告管理

第二十条 城镇各类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广告栏内。严禁在广告
栏以外的墙壁、树木、电杆、建筑物、公共设施上随意张贴。

第二十一条 城镇建成区内广告栏的设置,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经公安、城
市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由街道办事处
负责设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张贴各类广告,应持有关证件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审查、登记手续。经过审查、登记的广告,可以跨区张贴,但不得
跨县张贴。

 申请张贴广告按一次性广告减半收取登记费。

第二十三条 张贴广告由设置广告栏的街道办事处代办张贴,并收取代办费。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的广告,不得代办张贴。

第二十四条 代办张贴广告的收费标准:每张全开一元,对开八角,四开六角,
八开以下(含八开)四角。

 非经营性广告减半收取代办张贴费。

第二十五条 在广告栏内张贴广告,应保持整齐美观,自张贴之日起十日内不得
覆盖。

第二十六条 对擅自张贴的广告,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检查、清除。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无证或超范围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
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责令补办手续或拆除,
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者,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
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
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的虚假广告,必须公开更
正,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者,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
广告。

第三十三条 对擅自在广告栏外张贴广告者,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清除,并
视情节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在广告栏内张贴广告者,责令
补办手续,并处十元以下罚款。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
的广告擅自代办张贴者,责令补办手续并对代办张贴者处五元以
下罚款。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一日市
人民政府批转的《郑州市张贴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