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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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


1997年联合国大会决定成立由191个成员国专家组成的特设委员会,负责起草《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1998年,俄罗斯向特设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公约草稿。在该草稿的基础上,特设委员会经过7年的艰苦谈判,终于在2005年4月初通过了《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草案。



制定过程


2005年4月13日,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 (The 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of Acts of Nuclear Terrorism),对核恐怖行为的定义作出了界定,并要求各国政府立即采取立法等措施打击核恐怖行为。这是联合国制定并批准的第13项国际反恐公约。

该公约在孟加拉国于2007年6月7日批准之后,已获得了生效所需的22个国家的批准,于2007年7月7日起正式生效。

内容概述


《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是联合国框架内的第13项反恐公约,对核恐怖犯罪行为的定义做出了界定,填补了现有反恐公约体系的空白,完善了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为各国预防和惩治核恐怖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约规定,核恐怖行为主要有3类:

一是以危害人、财产和环境为目的,拥有放射性物质或核装置;

二是出于同样目的,使用放射性物质、核装置或破坏核设施;

三是为达到这些目的,威胁使用或企图拥有放射性物质和核装置。

公约要求各国政府根据本公约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确保那些制造、参与、组织和策划核恐怖行为的个人能受到惩罚。对于涉嫌制造核恐怖行为的个人,各国政府必须予以起诉或将其引渡到别国受审。公约还要求各国为打击核恐怖行为加强情报交流,并加强对本国放射性物质的监管。

根据公约,武装冲突中武装部队的活动由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法管辖,不在本公约管辖范围之内。公约明确指出,本公约不涉及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合法性的问题。该公约将在22个缔约国批准后正式生效。

2005年9月14日,中国外长李肇星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条约活动”中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

作用


俄罗斯外交部长拉夫罗夫认为这一公约有助于团结各国力量共同应对恐怖分子威胁,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拉夫罗夫指出,在包括“基地”组织在内的国际恐怖组织企图采取核恐怖行动的情况下,制定上述公约对保持世界和平与安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他介绍说,制定这部公约的目的是为有效制止利用自制核装置进行恐怖袭击和消除其产生的后果,以及保障军用和民用核设施免受恐怖分子袭击奠定法律基础;此外,公约还规定严惩实施核恐怖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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