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纪检条规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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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纪检条规备案工作的通知


(1994年9月6日)

为使中央纪委及时了解、掌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制定的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适用的纪检条规、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加强中央纪委对各级纪委纪检条规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纪检条规备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含总政纪检部)制定发布的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普遍适用的规定、规则、办法、细则、制度、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含政策性规定,下同),不论是纪检机关单独发布的,还是与监察机关、其他机关联名发布的,或是由同级党委、党组批转的,均应由上述纪检机关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中央纪委备案。

二、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是铅印或打印的正式文本(或复印本),并应附备案报告。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可在备案报告中写明(见附1)。一般应一件一报,同时或就同一问题发布的几个规范性文件,也可几件一起报。正式文本和备案报告均一式五份。不要以会议文件或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三、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联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按本通知要求联名报送备案;由监察机关单独发布的,仍按监察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监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意见》报送。

四、党的十四大以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已废止或自然失效的外,请于今年10月底以前补报中央纪委备案。补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一式一份,并按附2予以登记,附一个补报备案的报告即可。

五、党的十四大以来及今后省部级纪检机关编印的规范性文件汇编,不论是正式出版的还是供内部使用的,均应按本通知要求,一式五本(套),报送备案,但无须附备案报告和登记表。

六、每年一月底以前,省部级纪检机关应将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2)一式五份报送中央纪委法规室备查。

七、上述向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的材料,迳寄中央纪委法规室。

《规范性文件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