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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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0]32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5条等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级行政区设立分公司后,可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或者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开展业务。

二、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渠道开展业务应确保服务质量,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三、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集团内部相互代理的风险较为特殊,应予以重点关注。相关公司应确保法律关系清晰、管控责任明确、财务核算和资金流向清楚透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