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冰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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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冰球协会


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机构,秘书处是办事机构。职能是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冰球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促进国际交流;组织全国性各类、各级竞赛和训练工作;拟定管理制度、竞赛制度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组织国家队集训和比赛;组织科学研究工作等。中国冰球协会于1956年加入国际冰联。



协会资料


中国冰球协会

(英文全称Chinese Ice Hockey Association,英文简称CKA)

成立时间:1981年

成立地点:北京

目前地点:北京

下设委员会

教练委员会

裁判委员会

科研委员会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6号

邮编:100044

协会职责


1、宣传普及冰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冰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水平。

2、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的冰球协会的友谊。

3、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冰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各地、市协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冰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4、拟定有关冰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

5、负责协调、组织冰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冰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6、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冰球比赛。

7、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派、运动员、裁判员出国比赛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8、负责协调和组织冰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9、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结合本项目业务,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创收创汇,为发展冰球事业筹集和积累资金。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冰球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简称"中国冰协"。英文为"CHINESE ICE HOKEYASSOCIATION",缩写为"CIHA"。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 中国冰球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冰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贯彻执行《体育法》,实施"奥运争光计划"、"全民健身计划",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普及和发展中国的冰球运动,提高冰球技战术水平,为建设体育强国,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扩大国际体育交流,增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三条 中国冰球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冰球活动和国际冰联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四条 中国冰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

第五条 遵守国际冰球联合会的章程、条例和有关竞赛规则等各项规定,并办好其委托的事宜。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中国冰球协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国际冰联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促进全国冰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运动水平的提高,为亚洲和世界冰球运动的进步作出贡献。

第七条 本协会的职责是:

1、宣传普及冰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冰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水平。

2、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的冰球协会的友谊。

3、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冰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各地、市协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冰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4、拟定有关冰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

5、负责协调、组织冰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冰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6、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冰球比赛。

7、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派、运动员、裁判员出国比赛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8、负责协调和组织冰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9、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结合本项目业务,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创收创汇,为发展冰球事业筹集和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中国冰球实行团体会员制。本会吸收各地(市、州、盟)、解放军、各行业体协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它冰球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冰球活动拥有控制权。中国冰协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冰球协会,而该冰球协会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批准的。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2、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的各项任务;

3、本会各组织之间相互支持,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4、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中国冰球协会的一个会员协会或会员俱乐部要退出中国冰协,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冰协,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中国冰球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十二条 中国冰协会员协会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将失去其中国冰球协会会员资格:

1、不向中国冰球协会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2、严重违反中国冰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3、给中国冰球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由本会团体会员单位和有关合作单位经民主协商推选的委员组成。全国委员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

1、通过和修改章程;

2、听取和审议中国冰协的工作报告;

3、选举常务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司库可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领导人员。

第十五条 在全国委员会闭幕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委员会的权力。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主持。

由常务委员会提名,经全国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为中国冰球运动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授予中国冰协荣誉会员的称号。荣誉会员可参加冰球运动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权表决。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l、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2、审议并接纳会员;

3、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4、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它重大议题。

第十七条 本会设置教练员委员会、裁判员委员会和科研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

教练员委员会职责:

1、组织教练员理论讨论和业务交流;

2、编写教练员教材;

3、组织教练员培训;

4、组织教练员观摩、学习和考察;

5、负责各级国家队教练员的推荐和选拔;

6、为各级国家队的组建、指导思想、训练、比赛、管理等提供建议。

裁判员委员会职责

l、编辑《冰球竞赛规则》中文译本;

2、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规定:

3、编写裁判员教材;

4、组织裁判员培训:

5、推荐国家级裁判员;

6、指导和监督裁判员选派工作;

7、向中国冰协推荐申报国际级裁判员名单

8、负责修改、审查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科研委员会职责:

1、对冰球训练、比赛的理论和实践及冰球运动发展规律,进行学术研究和探讨:

2、研究、探讨国内国际冰球运动技战术发展状况,培训教练员,编制标准教材等;

3、为冰球运动在科学训练上提供科学依据和业务指导;

4、为运动员提高运动技战术水平提供建议和指导;

5、研究和改进冰球运动的场地、器材及护具等。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1、政府部门发展体育事业经费

2、会费收入:

3、有偿服务收入;

4、国内外捐赠;

5、开发冰球产业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财物管理

1、由司库定期提出本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2、接受本会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电视、广播、广告

第二十条

1、中国冰球协会在及其组织的全国性冰球比赛和商业性冰球比赛期间,享有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录播或选播的权利。

2、享有广告开发的所有权。

3、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中国冰球协会负责。

第七章 比赛

第二十一条

1、中国冰球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冰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2、全国性比赛、国际冰联委托中国冰球协会承办的比赛以及国家间的商业性比赛,由中国冰球协会直接管理。

3、中国冰球协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中国冰球协会申报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未在中国冰球协会注册的会员协会、运动员不得参加中国冰球协会举办的正式冰球比赛。

第八章 会旗 会徽

第二十三条 会旗、会徽由全国委员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和本会各项办事细则,由全国委员会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方可有效,其解释权属于本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须经全国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并在清理完债权、债务以后,按规定的程序,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实行。

(1996年12月13日通过)

中国冰球协会俱乐部章程


(试行)

根据中国冰球改革“以实行主客场制为先导,以联办队为基础,以开发市场为动力,以实现俱乐部为目标”的思路,为了发展中国冰球运动,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冰球俱乐部的性质

第一章冰球俱乐部是在中国冰球协会和地方冰球协会注册的,专门从事冰球运动的体育组织。

第二条冰球俱乐部分别隶属于地方政府、地方体委、行业体协、部队体育部门、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具有相对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实体。

第二章冰球俱乐部种类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冰球俱乐部构成形式:

一、由体委、部队、行业体协、事业单位兴办的;

二、以政府或体委、事业单位为主,企业(或个人)协办的;

三、以企业(或个人)为主,政府,体委或事业单位协办的;

四、由企业或个人兴办的

第四条冰球俱乐部的种类

一、职业冰球俱乐部

二、业余冰球俱乐部

第五条冰球俱乐部的基本条件

一、职业冰球俱乐部

(一)至少拥有一支优秀运动队(可以只有男队或只有女队)。根据运动队的水平分为甲乙两种职业俱乐部。

(二)冰球俱乐部办公用房及供动员居住的条件。

(三)训练场地及设备完好的更衣室;

(四)比赛场地及附属设施(包括室内或室外场地);

(五)较完备的训练器材、比赛器材;

(六)注册资金,并有经济能力执行与运动员签署的协议;

(七)冰球俱乐部会旗、会徽及传统颜色的比赛服装;

二、业余俱乐部

(一)俱乐部办公用房;

(二)俱乐部训练和比赛场地;

(三)必备的训练器材和比赛器材;

(四)俱乐部的会徽、会旗和传统颜色的比赛服装;

第三章冰球俱乐部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冰球俱乐部工作职责

一、组织和管理俱乐部;

二、训练俱乐部代表队和各年龄组运动队;

三、参与和组织比赛;

四、组织会员参加各种业余活动;

五、组织经营活动;

六、开展对内、外服务活动;

第七条 冰球俱乐部的权利和义务

一、冰球俱乐部的权利

(一)俱乐部法人代表和自然成为注册协会委员,有代表俱乐部参加与决定注册协会的重大问题和立法工作。并对注册协会的工作有监督的权利;

(二)俱乐部有权参加中国冰球协会举办的全国或地区的比赛,并按规定从比赛中获得利益;

(三)俱乐部有权参加中国冰球协会举办的其他活动;

(四)俱乐部有权获得中国冰球协会可能提供的经济或技术援助;

二、冰球俱乐部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冰球协会制定的章程和法规;

(二)保证中国冰球协会举办的各种比赛和活动顺利进行;

(三)无条件服从中国冰球协会组建国家和各地方代表队的需要;

(四)有为冰球运动员的普及与提高做出贡献的义务;

第四章冰球俱乐部的组织系统

第八条 冰球俱乐部按经营方式分为股份制俱乐部和非股份制俱乐部两种。权力机构;股份制俱乐部为全体董事会议;非股份制俱乐部为执行委员会。监督机构是会员代表会议。

第九条 股份制俱乐部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人,由全体董事会议产生。在董事会议领导下,总经理负责管理冰球俱乐部。俱乐部下设若干办事机构,分管具体工作。冰球俱乐部实行经理和部经理首长负责制。

第十条非股份制冰球俱乐部执行委员会由主办单位任命或由会员代表产生,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在主席领导下,设若干办事机构。俱乐部实行主席和部门首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冰球俱乐部下设代表队和后备梯队,可以只建男队或只建女队。每个俱乐部应尽可能地与若干网点学校挂钩,建立自己后备梯队的基地。

第五章冰球俱乐部会员

第十二条冰球俱乐部实行会员制,俱乐部可在本地和外地、外籍广泛吸收会员。

第十三条 冰球俱乐部会员分为四种:

团体会员:以学校、工矿企业(含三资企业)、机关、事业、团体等组织名义加入俱乐部为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个人报名参加俱乐部为个人会员。

运动员会员,俱乐部吸收的代表队员,系统地接受训练并参加不同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为运动员会员。

荣誉会员:按有关规定吸收或授予荣誉称号者为荣誉会员。

第十四条:俱乐部会员自然成为中国冰球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冰球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二、会员有监督俱乐部各项工作的权利

三、会员有观看本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有计划使用本俱乐部场地和指定场地参加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有参加本俱乐部组织各项活动和有计划使用本俱乐部场地和指定场地参加活动的权利

五、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六、会员有遵守本俱乐部章程和维护本俱乐部权益的义务

第六章 冰球俱乐部的运动员、教练员

第十六条俱乐部的运动员分为:职业运动员、业余运动员和按规定聘任的外籍运动员。

一、职业运动员:具备下列条件与俱乐部签定职业运动员合同者。

(一)能够参加全国各级比赛的优秀运动员

(二)身体健康,达到中国冰球协会规定的体能标准

(三)遵守冰球队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业余运动员

除职业运动员外,均为业余运动员;

第十七条运动员的收入构成:

一、职业、半职业运动员收入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按国家文件的工资;

(二)俱乐部工资: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合同;

(三)运动员奖金:按国家文件奖金;

(四)俱乐部奖金:俱乐部合同中对不同运动员胜负的要求获得;

(五)职业津贴、出勤费;

(六)伙食补贴;

工资(原运动员工资+俱乐部工资)+出勤费+职业津贴+比赛奖金=运动员收入;

二、业余运动员无工资,但可以接受俱乐部给予的津贴;

第十八条凡职业运动员必须与俱乐部签订合同。

一、运动员合同期限可为1-4年。合同期间运动员只能代表本俱乐部参加比赛;

二、运动员合同包括甲(俱乐部)乙(运动员)相互关系、权利义务、经济条件和违反合同的处理办法。

三、合同必须经中国冰球协会审查,只有中国冰球协会批准的合同才有效。合同一式4份,由双方各保管员份。交地方冰球协会1份,另1份则由中国冰球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冰球俱乐部的专职教练员为俱乐部聘任人员,其工资待遇由俱乐部确定;

第七章冰球俱乐部赛制

第二十条职业冰球俱乐部根据级别参加甲、乙级全国冰球比赛。

第二十一条根据冰球运动发展情况,逐步实行甲、乙比赛的升降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职业俱乐部的比赛,可因地制宜,组织场地、器材装备简单、人数少、不同级别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行业的各种全国冰球比赛。

第八章冰球俱乐部注册

第二十三条冰球俱乐部建立后必须在30天内向中国冰球协会注册,注册时呈交文件有:

1、建立俱乐部正式文件;

2、俱乐部的物质条件和财产状况的报表;

3、俱乐部的组织状况和人员编制;

4、教练员、运动员、会员名册;

批准注册以中国冰球协会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各俱乐部冰球队每年在赛季开始之前二个月申请注册一次。

第二十五条俱乐部运动员注册、转会按国家体委工资有关文件执行。

(199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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