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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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简称“网联会”,英文名称:China Federation Of Urban Commercial Outlets Construction Administration英文缩写:WLSLW),是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成立并主管的国家一级行业协会。是经民政部批准,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的指导下,主要是以从事商业网点建设与商业地产开发管理领域中的规划、开发、经营、教学、科研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国家一级社团组织。



协会发展


协会成立于1987年,下设办公室、会员部、学术部、行业发展部、对外交流部、培训部、编辑部以及步行商业街工作委员会、地下商业网点工作委员会、社区商业工作委员会、商业网点设计分会四个分支机构。 作为全国商业网点规划与商业地产建设的国家级行业管理机构,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在过去的二十余年中,为我国城市商业体系的规划建设和商业地产的开发与管理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获得了国家主管部委、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业内人士的广泛认同。

近年来我国全面进入了城镇化与城市化发展双重转型的新阶段,商业网点的建设已转变为商业产业体系的综合规划与管理,为适应新的形势,把握新的机遇,协会一方面完善工作机构,一方面转变服务职能,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在商业地产、商业街区、社区商业、地下商业网点、商业网点设计等领域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发展模式探索,并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有效推动行业的科学、规范、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了协会桥梁纽带的作用和服务职能。

主要职能


(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建设、管理和发展商业网点的方针、政策,为发展国家第三产业和经济建设做出贡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规划,推进行业管理,为领导机关决策提供服务。

(二)总结国内外商业网点规划和商业地产建设管理工作经验,开展行业统计与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立法建议;参与制订、修改和发布行业标准与规范,探索商业网点规划与商业地产建设管理的新途径。

(三)发展与国外、境外同行的联系,开展国际间交往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展会、论坛,总结和交流经验;编辑出版专业书刊、资料,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组织行业业务培训,促进我国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向规范化、法制化和现代化发展。

(四)吸收对行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单位或个人成为会员单位或会员,针对会员单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反映并提出建议。协会成立二十几年来不断发展壮大,会员单位涵盖全国商业网点规划、商业地产开发、规划设计、零售、管理、咨询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和商业企业。近年来,大型商业地产民营开发及零售企业的加盟更为协会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使协会的工作更加贴近市场。

(五)承办国家有关部委委托的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英文译名为“CHINA FEDERATION OF URBAN COMMERCIAL OUTLETS CONSTRUCTION ADMINISTRATION”,缩写“CUCO”。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商业网点规划、商业地产建设管理相关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商业企业以及个人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坚持为企业整体利益和城市商业良性发展服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商业网点规划、商业地产建设和现代化城市及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和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方针、政策,为国家发展第三产业和城市经济建设做出贡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规划,推进行业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总结国内外商业网点规划、城市规划和商业地产建设管理工作的经验,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和调整研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立法建议,参与制订、修改和发布行业标准与规范;探索商业网点规划、城市规划、商业地产建设管理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途径。

(三)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的需要举办展会,编辑出版专业书刊、资料,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组织行业业务培训。

(四)为政府部门提供城市规划,商业网点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信息、专业咨询和服务。

(五)发展与国外有关组织的联系,促进国际间交往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为商业网点提供经营、法律、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组织交流活动,提高行业的经营管理、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并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合理愿望、要求和建设性意见,维护行业利益,推广行业规范,推动行业的优质化发展。

(七)承办国家部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承担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要求协助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改革、管理、业务信息和研究报告等资料;

(六)积极推动本会的发展,促进会员间的合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20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