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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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保障基本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局直属单位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单位自有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的防震减灾工程及附属设施建设。主要包括:

(一)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技术系统及附属设施建设;专用科学实验、技术检定系统及附属设施建设;

(二)行政、业务、科研、教育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建设;

(三)单台(套)5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

(四)其他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和效益优先的原则;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按照勤俭节约、经济实用的要求,坚持采用先进技术、环保和节能降耗产品。

第四条 基本建设投资应坚持统筹中央和地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技术系统和各类用房建设、事业现状和未来发展等方面的关系。

第五条 基本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推进代建制。

第六条 积极拓宽基本建设投资渠道,争取地方政府投资,鼓励社会投资,为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实行两级管理体制。

中国地震局为一级管理单位,发展与财务司是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各相关业务司(室)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局直属单位为二级管理单位,管理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第八条 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和建设标准;对二级管理单位的基本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奖惩;

(二)负责制定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规划,指导二级管理单位基本建设规划的制定;

(三)组织编制重点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负责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负责部门自身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

(四)落实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组织编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

(五)对基本建设质量、投资、进度以及财务、招标、合同、档案进行监管;

(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审计和稽查等;

(七)按权限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和审批。

第九条 二级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职责

(一)根据中国地震局和属地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二)编制本单位基本建设规划,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三)组织本单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及报批工作,组织项目施工设计和预算的编制;

(四)筹措配套建设资金,编制本单位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按照投资渠道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招标和工程建设,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做好财务、合同和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本单位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本单位项目全面竣工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及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须明确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期间原则上不能调离,如确需调整的,应事前报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完成上一道程序后,方可进行下一道程序:

(一)投资机会研究阶段,完成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设计阶段,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和预算;

(四)建设准备阶段,完成开工准备;

(五)建设实施阶段,按批准的质量、投资、进度完成建设任务和试运行;

(六)竣工验收阶段,对建设各环节审验,作出全面评价,编制竣工决算;

(七)后评价阶段,运行1至2年后,对项目建设成果和投资效益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是指与基本建设程序相适应的批准程序,完成上一道程序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审批程序。主要审批步骤: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三)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四)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批;

(五)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一般按投资规模和审批权限划分为两类: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大中型建设项目,3000万元以下的为部门自身建设项目。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须依据国家或地方颁布的防震减灾规划以及中国地震局、二级管理单位颁布的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规划、基本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鼓励各二级管理单位在各级各类规划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单位基本建设规划,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经中国地震局审查后报当地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是申请项目立项的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及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建设条件及资源情况、协作条件的初步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进度安排,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七条 二级管理单位须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背景、需求分析、拟建规模、选址方案、建设方案、实施进度、投资估算、经费筹措、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等。同时,根据需要进行环境、地震安全性等专题评价;根据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明确项目法人和项目责任人,提出招标方案。

项目责任人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负责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具体承担项目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的结论是最终投资决策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的10%,否则应按程序重新立项。

第十九条 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中国地震局或二级管理单位组织编制,经中国地震局按程序决策审定后统一报请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自身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二级管理单位组织编制,报中国地震局审批。

第二十条 部门自身建设项目立项实行项目库管理,由中国地震局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对各二级管理单位申报项目筛选排序后入库。项目库分为规划项目库和备建项目库。项目建议书经中国地震局批准后,纳入规划项目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中国地震局批准后,纳入备建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滚动管理。

地方政府批准立项需中央预算内安排资金配套项目,直接纳入备建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部门自身建设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中国地震局批准后,纳入备建项目库。

第二十二条 中国地震局从备建项目库中择优遴选项目。对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五章 设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即可据此开展设计工作。项目设计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初步设计须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需编制施工图预算。设计及概算须由有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应严格遵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否则须重新立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大中型项目报请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自身建设项目报中国地震局审批。

初步设计和概算按权限经批准后,即可据此编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

第六章 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坚持优先安排续建项目,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的原则,坚持优先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已落实项目的原则,坚持优先安排后评价较好单位的项目的原则。

对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的项目暂缓安排下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七条 中国地震局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申请中央投资。本年度编制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

第二十八条 中国地震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根据项目安排原则,综合平衡,合理安排。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6月底以前中国地震局依据备建项目库中的项目,汇总研究二级管理单位下一年度投资需求;二级管理单位须在截止日期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投资需求申请;

(二)7月上中旬,中国地震局审定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于7月底报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

(三)9至11月,中国地震局与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沟通确定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四)11月至12月,二级管理单位根据财政部“一下”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控制数,编制“二上”项目预算。

第二十九条 中国地震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在中央部门预算“二下”批复后下达,一般为每年4月份。

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按程序应经中国地震局审核,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招标采购

第三十条 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严格遵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招标方案实行核准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项目招标方案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核准项目招标方案。

第三十二条 项目招标实行法人负责制,二级管理单位作为本单位项目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项目招标采购以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等为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对于项目重要设备和原材料的集中采购,按照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批准的项目招标方案之外的方式采购的,事前应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合同管理。项目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的采购应签订合同。合同签订须以法定中标价或政府采购其他方式产生的法定结果、招标投标文件等为依据。项目合同应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中国地震局制订的规范格式合同文本。

第三十五条 二级管理单位须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确立合同体系,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和特点选择合同类型、合同条件和合同文本;建立合同执行程序,全过程跟踪管理合同执行情况,实现合同目标;建立合同处理机制,控制和处理合同变更、索赔,解决合同争议;建立合同档案制度,做好合同信息的搜集、记录、整理、分析等工作。

第九章 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中国地震局立项批复后,二级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建设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征地拆迁、办理建设手续、场地三通一平、落实水、电、暖、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第三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二级管理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施工图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审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方案。

第三十八条 建设准备完成后,二级管理单位自行确定开工日期。项目开工后,应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投资不突破概算,工期不拖延。

第三十九条 二级管理单位须加强质量管理。把好仪器设备、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施工工序质量关;加强对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的监督检查;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检测,检测记录应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十条 二级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投资。初步设计阶段批准的概算即为该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和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投资突破概算时,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二级管理单位须加强进度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进度和执行情况月报告制度。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二级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档案资料,保证项目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二级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将相关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和所在地相关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二级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中央预算财政拨款应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国库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地方预算财政拨款,按照地方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二级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基本建设结余资金,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中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要坚持统一政策、责任到人的原则。二级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在收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和登记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二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项目成果,检验建设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和管理水平以及总结建设项目管理经验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交工验收、第二阶段为全面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对于规模较小且简单的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和全面竣工验收应合并一次进行;对于单位工程较多且复杂的技术系统建设项目,在单位工程交工验收且完成整个系统的试运行后,须进行技术验收。

全面竣工验收前,须完成档案、消防等专业验收。

第四十九条 项目按照批准建设规模、内容建成,达到规定验收标准,经试运行考核,满足设计要求,须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全面竣工验收前,须按规定对建设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审核和认定。按规定审查认定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支付工程尾款。

第五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根据“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由中国地震局或财政部根据投资规模按权限分别进行审批。

二级管理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项目组织机构不得撤消。

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和后评价

第五十二条 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建设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批准的项目规模、建设内容实施情况;

(三)项目质量、投资、进度控制情况;

(四)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二级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接受上级或同级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基本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1至2年后,应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行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评价。

第十四章 奖惩

第五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对存在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严重超概算、建设质量低劣、进度严重滞后等问题的项目,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项目资金。

对挪用、截留和变相转移及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的,在基本建设管理和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二级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五十九条 对于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可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震发计〔1997〕0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