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管理科学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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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管理科学学会




学会概况


中国管理科学学会是于1980年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一级学会,主管单位为国家科技部。中国管理科学学会成立20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管理科学的研究与实践,学会秉承“以管理科学服务社会”的宗旨,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学会学术资源与专家群体的优势,组织开展管理科学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研究我国管理科学的理论与实践和借鉴国外管理科学的先进经验,编辑、出版管理科学的书籍、刊物,推广普及管理科学知识,开展管理科学咨询服务,组织举办管理科学培训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以及为社会提供多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发展我国的管理科学。理科学。

1991年为适应我国管理科学发展的新形势,促进管理科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国际学术组织名称保持一致,经国家科委(91)国科发计字510号文件批准,中国管理科学研究会更名为中国管理科学学会。1999年经国家民政部核准,新登记证号为3481,社团代码50000425-1。

领导班子


第一届:茅以升 第二届:卢嘉锡

第三届:骆茹敏 第四届:蒋冠荘

第五届:蒋冠荘

名誉会长、顾问:

名誉会长:宋 健、蒋冠荘

问:王礼恒、王 安、刘源张、张镜源、李伯虎、陈 达、明廷华、殷瑞钰、崔 俊、傅志寰

第六届理事会(现届):

理事长:林左鸣

副理事长:王保庆、吴献东、张序国、李怀林、李迎菊、沈士团、邵立勤、易 红、侯光明、姜 平、蒋祖祺、潘书祥、薛 澜、袁朝晖(特聘)

秘书长:李迎菊(兼法人代表)

组织机构


办事机构

办公室

会员管理部

咨询部

培训部

国际合作交流部

分支机构

学术委员会

企业管理专业委员会

工商管理专业委员会

公共管理专业委员会

环保管理专业委员会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委员会

管理科学奖基金管理委员会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管理科学学会,英文名称:Society of management Sciences of China,缩写:CMSS。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从事实际管理工作和管理科学研究、教育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活动地域是。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管理科学学科建设、加快管理科学发展为目标,为我国管理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努力;以管理科学服务社会为宗旨,促进我国科学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科学技术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管理科学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管理科学专家学者和实际管理工作者,进行学术研究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从我国实际出发,引进、开发现代管理理论和技术,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管理科学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三)开发管理信息资源和智力资源,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管理科学书刊,多方式宣传、推广管理科学知识和科学管理先进经验;

(四)采取多种形式,举办面向不同领域、针对不同对象的管理专业培训教育,培养管理人才,提高各级各类管理工作者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副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16日五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