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防水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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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防水分会




分会简介


建筑防水分会是中国建筑业协会的下属组织,它是全国各地区和部门从事防水专业的科研、设计、施工、管理以及防水材料生产等事业、企业单位自愿组合,并经民政部批准建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上受中国建筑业协会和建设部的指导。

建筑防水分会工作重点是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宣传和贯彻政府关于建筑防水工程的方针政策,协助建设部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建筑防水工程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引导和推动建筑防水工程设计、施工和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企业面向市场,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不断提高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组织开展建筑防水工程的设计、监督、施工工法及其它应用技术课题的研究;组织建筑防水工程设计、施工、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企业素质;协助防水材料生产企业推广应用新产品。建筑防水分会以促进建筑防水技术进步为宗旨,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反映建筑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是由全国各地区、各系统从事混凝土生产与科研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专业性社团,是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遵守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章程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振兴行业服务,承担中国建筑业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备案,重要人事事项和外事工作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批,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财务监督。

第四条 本分会办公地点设在沈阳,依托单位是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负责行业的科技进步的交流指导,组织行业培训,评优评奖,参观交流等活动。

大力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反映行业现状和政策执行情况,积极提出建议,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为行业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并管理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库。

第三章 理事

第六条 本分会不吸收基层会员,只接收单位理事。本分会理事在各省(市)及系统的混凝土核心企事业单位中推举,被推举的单位选派一名代表出任理事。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理事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代表性和先进性。本分会的理事单位,一定是本地区(系统)中有实力,有影响力的代表性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

(二)承认我分会管理办法,自愿加入我会,并经省(市)、系统的混凝土协会(没成立协会的省(市),由我会委托的组织)推荐。

第八条 本分会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委托并按其要求发展理事。理事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经当地协会(或我会委托单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备案、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理事证书。

第九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分会的有关行业资料。

(三)接受本分会委托,代表本分会出席当地区的相关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并有退会自由。

第十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的管理办法,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积极承担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三)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理事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分会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同意后交回理事证书。理事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并报中国建筑业协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罢免分会理事(常务理事);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提出终止事宜,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

(六)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不多于四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

每届常务理事会任期四年,常务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依托单位提出常务理事替换人选,由常务理事会确认,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四)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六)提出理事的吸收或除名意见,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

(七)提出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意见,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

(八)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研究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

(三)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程序:本会会长人选由依托单位选派,最后交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副会长依托单位由会长扩大会议推荐,具体人选由依托单位选派,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然后交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的人选由会长提名,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再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经过审计,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代表大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或其认可的审计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三分之二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经修改后的管理办法,须在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做出决议,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建设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建筑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 2002年 9 月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