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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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协会




目录

【基本简介】

【协会宗旨】

【机构设置】

【核心活动】

【协会章程】

基本简介


中国人民学国际关系协会(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hip,缩写为AIR)成立于2010年10月,是一个全校性、非营利性、致力于促进各高校国际关系组织之间的相互了解、交流与合作,组织校内国际理论宣传的专业学生组织,同时也是一个正在由学生社团发展为专业NGO的组织。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协会地点在中国人民大学,由中国人民大学学生李哲创立,现有协会理事50余名,会员面向全校同学和其他人员,多数为中国人民大学学生。

协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中国人民大学校纪校规; 以“知行结合、学以致用”为指南,致力于将传播时事知识和锻炼成员能力相结合,打造一个思维活跃、亮点鲜明的特色组织,以本协会的微薄之力唤起更多同学心系民族命运、心系国家发展、心系人民福祉的自觉意识。

机构设置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学期一届。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各处处长,授予理事“高级理事”荣誉。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协会理事会现设秘书处、学研处、宣传处、联络处、综合协调处五个部门。会长、副会长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各处处长带领理事具体负责协会的各项活动与日常运作。

核心活动


参观访问:定期组织会员参观各国驻中国使领馆,观摩外交部等涉外机构等。学术研讨:邀请国际问题专家组织针对国际时政热点的讲座,定期组织会员参加针对当前时政学术交流会,观点研讨会等。

赛事活动:组织主办与国际时政相关的校内比赛,活动;承办全国全北京市规模的时政赛事,活动等。

协会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协会(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hip,缩写为AIR)。

第二条 本会是全校性、非营利性、致力于促进各高校国际关系组织之间的相互了解、交流与合作,组织校内国际理论宣传的专业学生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中国人民大学校纪校规; 以“知行结合、学以致用”为指南,致力于将传播时事知识和锻炼成员能力相结合,打造一个思维活跃、亮点鲜明的特色组织,以本协会的微薄之力唤起更多同学心系民族命运、心系国家发展、心系人民福祉的自觉意识。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团委社团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中国人民大学。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核心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心支持本会活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会员部办理入会手续;

(三) 本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并用短信等形式告知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本会有偿服务的优惠待遇;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和公共关系道德准则,不得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的活动,若有违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核心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学期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学期。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资格取消;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处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是中国人民大学在校学生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级不超过研究生二年级(可能的话不限于本科生也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品德良好,思想端正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核心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落实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学校、学院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以及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就。重大变动告知会员,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自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