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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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是唯一代表中国软件产业界并具有全国性一级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



简介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全称:China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SIA) 成立于1984年9月6日,由从事软件研究开发、出版、销售、培训,从事信息化系统研究开发,开展信息服务,以及为软件产业提供咨询、市场调研、投融资服务和其他中介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与个人自愿结合组成, 经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是唯一代表中国软件产业界并具有全国性一级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

宗旨


在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全国软件行业的合作、联系和交流;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软件开发工程化,软件产品商品化、集成化,软件经营企业化和软件企业集团化;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发展我国软件产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承担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职能及其他行业管理职能。

发展状况


到目前为止协会共有接近700家直属会员单位,加上各分会的会员单位共有3000多家。会员单位以广大软件企业为主,在中国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中排名前一百名的企业大多为协会会员单位。另外还包括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范围十分广泛。协会下设若干分会,现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经民政部批准并备案登记的有20多个分支机构。这些分会在软件行业中某一特定领域开展活动,进一步扩大了协会的影响力,完善了协会对行业管理的职能,对协会的工作是重要的支持和补充。全国已有40多个省市、计划单列市成立了地方性软件行业协会,他们都是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在业务上接受CSIA的指导。尤其在贯彻落实18号文件各项政策方面,他们与CSIA协同工作,接受CSIA指导和监督。在开展各项行业活动方面共同协作,为发展中国软件产业共同工作。

为了适应协会工作需要,协会成立了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是本协会的咨询和智囊机构,由软件产业界资深人士、著名专家以及对软件产业有较大贡献和影响、有较高声望的人士组成。协会还成立了“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联系着行业界众多的专家学者,他们服务于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对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软件及信息化建设有深入的研究和广泛的影响力,其中许多是该领域的权威或有决策力的人士,这是业界和协会的宝贵财富。专家委员会为“推优”活动、软件产品的鉴定与评审方面做了很多工作,还及时跟踪软件产业最新的技术动态的发展等,开展一系列的咨询活动,不但为“推优”活动的权威性做了保障,还为软件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起到了推动作用。

主要工作


(一)积极学习、宣传、贯彻国发18号文件精神

(二)开展“双软认定”工作

(三)举办“中国国际软件博览会及技术论坛”

(四)推荐优秀软件产品,培育中国优秀软件品牌

(五)编写《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研究报告》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软件产业走向国际化

(七)承办政府委托的任务,参加软件产业发展规划制定

(八)组织各种研讨、培训活动,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

(九)建设“中国软件之窗”网站

(十)编辑出版《软件产业动态》

(十一)制定行约行规,为软件产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十二)建立民间软件出口协调机构,促进软件出口

(十三)组织优秀软件人才评选活动

(十四)加强组织建设,适应形势发展,推进全方位服务

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

顾问委员会

理事会

常务理事和理事

秘书处

分支机构

现任领导


陈冲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理事长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顾问委员会 主任 杨天行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顾问委员会 委员

蔡金荣 邓志雄 郭诚忠 郝克刚 胡贻志

梁祥丰 刘锦德 许孔时 张尧学 周锡令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理事会 理事长 陈冲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理事会 副理事长杨海洲 邓爱国 孙德炜 朱三元 陈在根 景新海

石明泉 刘积仁 卜凡强 王 强 邵玉龙 程传海

许蒲生 胡宽广 王文京 徐少春 唐 敏 陈宇红

郭 为 周明陶 刘凤鸣 刘淮松 刘烈宏 徐 镭

冯玉琳 华平澜 李 明 杨芙清 高 文 胡昆山

张忠凯 陈利浩 刘金华

协会章程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SI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软件及其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全国从事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为企业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发展我国软件产业;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中软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提出建议,并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给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发展软件产业的各项举措。

(四)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五)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以

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组织、开展各种中介服务,满足软件企业在投融资、上市、收购兼并、企业改制、法律、财务等多方面需求;组织、开展软件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规范软件企业资产评估业务,制定相应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保护软件企业和软件开发人员的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软件行业的统计,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本行业全国性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展览(销)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专题论坛或研讨会,组织企业参与国际性大型展览活动,并组织技术交流。

(九)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软件企业调查、市场调查,交流信息。

(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一)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软件产品出口与信息服务外包,提升中国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整体实力。促进我国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在中国合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机构;

(五)个人会员必须是在本行业内的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或者在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从事业务活动

的企事业单位代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本团体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软件行业的行约行规;

(七)推举产生顾问委员会,听取和审议顾问委员会工作报告;

(八)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12月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国性行业协会


级别  协会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9年6月15日公布)

5A 中国银行业协会 |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 中国企业联合会 | 中国畜牧业协会 | 中国棉花协会 |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 | 中国报关协会 | 中国建筑业协会 |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 中国质量协会

4A 中国盐业协会 |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 中国铸造协会 |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 中国电子商会 |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 | 中国服装协会 |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 中国国际商会 |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 中国烹饪协会 |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 中国饭店协会 |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 中国百货商业协会 | 中国体育用品联合会 | 中国互联网协会 | 中国调味品协会 | 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 |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 | 中国康复器具协会 | 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 |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 |

3A 中国船东协会 |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 | 中国摩托车商会 |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 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 |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 | 中国拆船协会 | 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 |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 |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 | 中国玩具协会 | 中国医师协会 | 中国食用菌协会 |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 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 | 中国仓储协会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 中国渔业协会 |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 中国印制电路行业协会 | 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 |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 | 中国种子协会 |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 |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 | 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 | 中国城市影院发展协会 |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 中国合唱协会 |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 | 中国果品流通协会 |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 | 中国炭素行业协会 | 中国菱镁行业协会 | 中国展览馆协会 | 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