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嵌入式系统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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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嵌入式系统分会




分会简介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嵌入式系统分会是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亦是从事嵌入式系统研究、开发、出版、销售、培训、咨询、市场调研、投融资服务和其他中介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的全国性行业组织。2004年9月16日在北京经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现任理事长钟锡昌、常务副理事长陈可兵、秘书长郭淳学。

嵌入式系统分会的宗旨是在总会的领导下 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全国嵌入式系统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嵌入式系统开发工程化、产品商品化、集成化、经营企业化和企业集团化;开拓国内外嵌入式系统市场,发展我国嵌入式系统产业;在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业集团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嵌入式系统产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助总会承担嵌入式系统认定职能及其他行业管理职能。

协会目的


(一)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以及提出建议,并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

(三)贯彻落实国家给嵌入式系统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发展软件产业的各项举措;协助总会承担嵌入式系统产品登记认证和嵌入式系统企业资质认证工作;

(四)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五)协助总会和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以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组织、开展各种中介服务,为嵌入式系统企业在投融资、上市、收购兼并、企业改制、法律、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多方面提供支持;协助组织、开展嵌入式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规范嵌入式企业资产评估业务,制定相应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保护嵌入式企业和嵌入式开发人员的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

(七)组织本行业优秀嵌入式系统产品的推荐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广优秀嵌入式系统产品。

(八)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并组织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九)对本行业企业的税收、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税收,产品价格调整意见。

(十)组织本行业全国性展览(销)会,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出国展览会,并组织召开国际技术论坛。

(十一)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嵌入式企业调查、市场调查,统计和预测,交流信息,并组织编写本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十二)协助总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嵌入式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十三)总结交流嵌入式系统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的经验,表扬优秀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推进管理现代化。

(十四)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十五)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嵌入式系统产品出口,引进外资与技术,促进我国嵌入式系统行业进入国际市场。

(十六)完成总会和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嵌入式系统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从事嵌入式系统研究、开发、出版、销售、培训、咨询、市场调研、投融资服务和其他中介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二条:分会是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总会)的分支机构,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二级社会团体。分会为唯一代表中国嵌入式系统产业界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分会的宗旨是在总会的领导下 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全国嵌入式系统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嵌入式系统开发工程化、产品商品化、集成化、经营企业化和企业集团化;开拓国内外嵌入式系统市场,发展我国嵌入式系统产业;在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业集团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嵌入式系统产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助总会承担嵌入式系统认定职能及其他行业管理职能。

第四条:分会挂靠单位为北京北工大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北工大软件园11号楼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

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以及提出建议,并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

(三)贯彻落实国家给嵌入式系统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发展软件产业的各项举措;协助总会承担嵌入式系统产品登记认证和嵌入式系统企业资质认证工作;

(四)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五)协助总会和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以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组织、开展各种中介服务,为嵌入式系统企业在投融资、上市、收购兼并、企业改制、法律、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多方面提供支持;协助组织、开展嵌入式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规范嵌入式企业资产评估业务,制定相应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保护嵌入式企业和嵌入式开发人员的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

(七)组织本行业优秀嵌入式系统产品的推荐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广优秀嵌入式系统产品。

(八)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并组织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九)对本行业企业的税收、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税收,产品价格调整意见。

(十)组织本行业全国性展览(销)会,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出国展览会,并组织召开国际技术论坛。

(十一)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嵌入式企业调查、市场调查,统计和预测,交流信息,并组织编写本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十二)协助总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嵌入式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十三)总结交流嵌入式系统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的经验,表扬优秀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推进管理现代化。

(十四)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十五)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嵌入式系统产品出口,引进外资与技术,促进我国嵌入式系统行业进入国际市场。

(十六)完成总会和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

第六条:分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其任务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的章程;

(二)通过分会工作计划,检查计划落实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负责总结分会工作;

(三)经过民主协商,推选分会理事会;

(四)讨论分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七条:分会理事会由名誉理事长、顾问、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分会理事会推选产生后,上报总会批准,每届任期4年。

第八条:分会设秘书处为分会日常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开展工作和处理分会有关事务。秘书处的工作是:

(一)依据总会章程和本分会章程,贯彻执行理事会通过的工作计划,在本分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日常工作;

(二)负责会员会籍管理,接待和处理会员和会外单位及人士的来访、来电、来信等事宜;

(三)密切与总会、上级领导部门及兄弟协会的联系,将上级精神及时通报给分会领导和会员单位,将会员和社会意见及时反映给分会和总会领导以及上级主管部门;

(四)合理使用分会办公经费,负责制定财务预算和财务结算;

(五)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技术专家。

第四章 会员

第九条:所有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嵌入式系统行业内的企、事业单位,愿意承认本分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填写会员申请表,经分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分会会员,享受相应的会员待遇。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二)优先参加本分会举办的各种技术交流会、研讨会、培训班、技术市场等活动;

(三)优先得到本分会出版的技术刊物和资料;

(四)优惠价格享受本分会推广的嵌入式系统产品技术和应用成果;

(五)有权对本分会领导机关及成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有权向本分会要求、反映、协助解决在研制和销售嵌入式系统产品中遇到的技术、质量、知识产权等问题;

(七)对分会发展及分会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享受给予的各种奖励;

(八)本分会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会员权益时,有权越级向总会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的章程,支持并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二)积极总结嵌入式系统的研发和生产经验,主动向会刊投稿,向分会会议提供资料;

(三)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不泄露他人的技术机密。未经所有权单位同意,不得复制、转让他人技术成果;

(四)认真填写本分会要求回复的调查表及信函;

(五)会员长期不遵守会员义务,连续三次不回复分会信函或不按期注册登记和缴纳会费时,按自动退会处理,不再保留会籍;

(六)对违反分会章程,造成分会工作损失或损坏其他会员权益的行为,给予批评或通报处分,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二条:本分会的办公场所、人员和设备由挂靠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本分会会员每年需缴纳会费,会员单位会费为每年人民币1000元。

第十四条:本分会欢迎会员单位、生产厂商和社会人士的各种资助。

第十五条:本分会财务由秘书处设专人管理,要求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结算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