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前教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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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前教育协会


中国学前教育协会


中国学前教育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Preschool Education(缩写为:CAOPE)。

中国学前教育协会是一个国际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的学术团体。由全国及国际: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科研单位、幼儿师范学校、学前儿童集体教育机构、早幼教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报刊杂志和出版社、教育咨询公司、教育研发机构等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单位机构和学前教育工作者组成。目前,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遍布全国36个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地区。

中国学前教育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维护一国两制的政治制度,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积极拥护胡锦涛同志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的路线,热爱祖国,奉献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国家有关学前教育的方针和政策,团结和带领广大学前教育工作者,探索0-6岁发展规律,研究和解决学前教育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服务全国及港澳台乃至全世界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面向社会乃至全世界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维权与其他行业服务活动,争取全社会至全世界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支持;协调、指导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活动,维护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树立学前教育自律自强的行业形象。为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儿童健康成长而贡献力量、促进中国乃至全世界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努力。

中国学前教育协会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服务于全社会。

中国学前教育协会会费缴纳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协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以及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等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利息、活动与服务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收取会员会费。
鉴于本会为自筹经费性质的行业协会,本会会员可以捐赠等多种形式支持协会工作。
第四条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会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账户名称:上海先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学前教育协会大陆地区运营代理商);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漕河泾出口加工区支行;账号:440359860974;也可直接持支票到协会财务部门缴纳。协会开具正式票据。
第五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是协会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如果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交纳会费确有困难,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依照本会章程可以酌情减免会费。
第六条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主要包括:
1、正常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
2、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经费;
3、为会员提供服务、学习资料和培训的经费;
4、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交流的经费;
5、开展信息宣传的经费;
6、经会长办公会批准的其他必要经费。
第七条协会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会费收支情况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按规定接受监事会及有关单位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本办法的修改需提交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学前教育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中国学前教育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