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印制电路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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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印制电路行业协会


 中国印制电路行业协会(China Printed Circuit Association,CPCA)是隶属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业务主管领导、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一级行业协会。CPCA成立于1990年6月,由印制电路PCB、覆铜箔板CCL等原辅材料、专用设备以及部分电子装连SMT和电子制造服务EMS的企业以及相关的科研院校组成。下属九个国家二级分会,现有会员单位近800家。



协会简介


CPCA是世界电子电路理事会WECC的成员之一。WECC其它成员还包括美国IPC、日本JPCA、欧洲EIPC、韩国KPCA、印度IPCA、中国香港HKPCA,中国台北TPCA。

CPCA发动广大企业参与制订CPCA标准和WECC标准,并与IPC和JPCA制订联合标准;参与海关用语和单耗的制订;编辑出版印制电路信息报刊和专业书籍;主办每年3月份CPCA 展览会;每年春季、秋季国际PCB信息/技术论坛;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各类讲座;进行行业调查及每年公布“中国电子电路百强企业排行榜”等。

主持活动


2006年10月11日 2006年PCB高峰论坛

2007年9月21日 2007国际电子电路研讨会

2008年10月17日 2008国际电子电路研讨会

2009年10月14日 2009国际电子电路研讨会

2010年3月16-18日 2010春季国际PCB技术/信息论坛(CPCA)与美国IPC2010中国电子制造年会前沿技术专题研讨会

2010年9月13日~16日 第十一届中国覆铜板技术市场研讨会

2010年10月12日 2010中国印制电路产业发展研讨会(高峰论坛)

工作条例


中国印制电路行业协会组织工作条例

由于今年国家民政部严格规定,国家一级协会的章程必须按照民政部颁发的标准格式,必须统一划一。故原来章程中的不能列入新章程的内容,均划入协会组织工作条例。

一、理事会

1、理事会成员自第六届开始每届任期为五年。

2、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均只能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3、每届理事会新的成员应当保持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4、根据行业迅速发展的需要,每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均可酌情增补理事、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

5、设名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

二、理事、常务理事

目标:不断提高战斗力、创新力。

原则:保持相对稳定,逐步吸纳新人。

1. 任职标准:

1) 企业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例如企业的知名度、档次、水平、特色等);

2) 企业有一定的代表性(企业类型:PCB、CCL、设备、科研、大专院校等;企业性质:国有、民营、合资或独资;企业规模:大、中、小;地区分布);

3) 企业领导有时间参加协会会议和活动;

4) 企业领导关心、热心支持协会工作;

5) 能维护协会团结、和谐的形象,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协会凝聚力。

2. 组成原则:

1)理事会成员在会员数应是会员数的1/3以内;

2)常务理事会成员为应为理事会成员的1/3以内;

3)副理事长成员应为常务理事的1/3以内。

3. 照顾全面:兼顾规模、兼顾地区、兼顾行业、兼顾企业性质。

4. 理事会成员应向协会交纳专项费用。

5. 理事会成员两次不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或一年不交纳特别会费和专项费用,或不参加CPCA举办的活动者视为自动辞职。

三、分会

1、CPCA下属国家二级分会各设会长、副会长、秘书

(1)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一届。

(2)会长相当于CPCA副理事长,副会长相当于CPCA常务理事,可参加相应的会议及活动。

2、分会经费

(1)分会不重复交纳会费,不设秘书处和账户。

(2)分会活动一般由正、副会长筹集活动经费。

五、顾问

1、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后,由CPCA总部聘请顾问,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2、顾问应是行业内德高望重的专家、企业家和政府主管协会工作的在任官员。

六、会费

1、会费

(1)会费年度由本年度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计算。

(2)按会费年度交纳会费。

2、会员单位会费交纳标准:

(1)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缴纳会费1000元/年;

(2)上年销售收入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企事业单位,缴纳会费2000元/年;

(3)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2000万元之间的企事业单位,缴纳会费3000元/年;

(4)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5000万元之间的企事业单位,缴纳会费4000元/年;

(5)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缴纳会费5000元/年;

(6)会费交纳标准不封顶,热心协会工作、积极支持协会活动可自愿多交纳会费。

3、理事以上单位应另交纳专项费用

(1)理事单位专项费用2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专项费用5000元/年;

(3)副理事长单位专项费用10000元/年;

(4)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单位专项费用20000元/年;

(5)交纳专项费用的代表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再另外收取会务费。

本条例经2010 年3月15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协会章程


中国印制电路行业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印制电路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Printed Circuit Association,缩写:CPC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与印制电路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通过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印制电路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加速印制电路行业的现代化建设。

本团体的工作主要是通过民主协商、协调,为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发展状况及诉求,协助政府部门对印制电路行业进行行业管理。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参与制修订行业发展规划的前期调研和中期评估及行业标准制订。

(三)加强行业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 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出版报刊、设立网站,开展相关咨询服务和培训工作。

(五)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交流会;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端,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六) 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新产品鉴定、科研成果评审、行业标准制订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处理其他重要对外对内关系。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 年3月15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