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鄂州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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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鄂州约法


1911年10月16日,军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鄂州约法》,规定:人民一律平等;允许人民有各种民主、自由权利,如言论、出版、通讯、信教、居住、营业、保有财产、保有身体、保有家宅等;规定人民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对于政府组织、都督与议会的权限和职责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中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