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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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决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决定》于2010年7月2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这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继2006年出台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之后发出的又一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文件。



总工发[2010]39号


(2010年7月26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最近关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加大工会维权力度,特别是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分析企业工会工作实际,一致认为,企业工会是我国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企业工会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挑战。各级工会必须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统一思想,增强信心,真抓实干,努力把企业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为此,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推动规范企业工会组织建设

1、加大工会组建工作力度,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以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中小企业为重点领域,继续加大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双措并举、二次覆盖”,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规范基层工会联合会建设。 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坚决依法纠正企业在改革改制中撤并工会组织、把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到党群工作部或其他工作部门的错误做法。

2、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为主要对象,最大限度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组织。切实提高已建会企业职工入会率,不得以务工时间、用工方式等附加条件限制职工入会。认真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加强检查督促,务求工作落实。按照持证接转会籍关系的要求,加强会员会籍管理,逐步建立全国工会会员信息库。

3、进一步规范建会程序,提高建会质量。切实转变建会方式,着力启发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规模企业健全工会组织网络,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和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尊重会员主体地位,坚持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会员代表常任制,推行会务公开,不断提高企业工会的凝聚力。

二、选好配强企业工会主席

4、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民主推荐工会主席候选人。制定企业工会主席民主选举办法,完善选举程序,落实有关工会主席任职条件和回避的规定,确保选出的工会主席能代表职工,能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权益。依法推进所属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配备专职主席。

5、由上级工会聘用的乡镇(街道)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专职工会工作者,其工资由工会发放。加快上级工会分级负担工会工作者工资试点工作,2011年全国乡镇(街道)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聘任工会工作者的工资由上级工会分级负担。

6、加强对企业工会主席的培训和激励。各级工会特别是县级工会、乡镇(街道)工会要发挥优势,采取就地、就近、短期、专题等培训方式,不断提高企业工会主席的素质。企业工会主席新上岗半年内必须参加培训。落实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制度,定期组织会员对企业工会主席进行满意度测评。对优秀工会工作者,依据规定评选先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工会主席权益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支持他们履职尽责。对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工会主席,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工会会员提议,报上级工会批准,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履行撤换或罢免企业工会主席程序。

三、全面推进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

7、着眼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所有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为重点,以劳动定额、工时工价制定为突破口,科学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全面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工资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随着企业效益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积极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8、企业工会要健全协商要约制度,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等违法行为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集体协商应有生产一线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企业工会可以邀请上级工会或聘请专家帮助开展集体协商,增强集体协商的实效性。帮助指导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监督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切实履行。

9、推动小企业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不断创新集体协商的建制形式。积极推动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地方法规或政策规定,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有力保障。到2012年,基本实现已建工会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

四、坚持和完善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10、推动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工会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推行厂务公开,推动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11、监督推动企业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职工裁减安置方案等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推进在县以下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2、畅通民主渠道,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督促企业开展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总经理信箱、信息公开、网上论坛等多种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选举权。

五、关心职工生产生活和精神文化需求

13、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的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主线,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推动加强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组织开展职工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14、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企业工会干部要做职工贴心人。坚持把加强职工政治思想教育与解决职工实际困难结合起来。企业工会主席要与职工有深厚感情,建立工会主席与职工联系制度,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主动倾听职工的意愿和诉求,对职工做到知情、知心,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促进企业改善管理,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选聘好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增强职工劳动安全意识,落实工会劳动保护责任。

15、注重加强青年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开展互帮互助和心理咨询活动,帮助他们搞好自我管理、自我调适,舒缓心理压力,提高耐挫能力,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

六、做好劳动争议调处和纠纷化解工作

16、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工会主席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企业。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积极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帮助职工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

17、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关注网络舆情对职工思想的影响,引导职工依法、理性、有序表达利益诉求,防止经济诉求政治化,企业矛盾社会化。

18、对企业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企业工会应在第一时间深入职工群众了解情况,旗帜鲜明地代表职工反映诉求,同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报告。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通过集体协商等方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

七、加大企业工会经费保障力度

19、企业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单独设立工会经费账户。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实行全额征收,保证企业工会经费足额到位。

20、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在所属企业工会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集中管理、分户使用企业工会经费。改制企业所欠的工会经费应列入债务偿还项目。

21、实行上级工会对乡镇(街道)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经费留成或经费补贴,保障其必要的工作经费,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八、切实提高指导和服务企业工会工作水平

22、各级工会要牢固树立抓基层、打基础的观念,始终把加强企业工会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坚持把企业工会是否具有活力、是否发挥作用,作为检查考核各级工会工作的重要标准。全总在表彰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同时,对企业工会工作成绩突出的省级工会给予奖励。

23、坚持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进一步推动把企业工会建设纳入党建工作规划和考核体系。推荐企业工会骨干加入党组织,推荐企业职工党员担任工会负责人。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创新企业党工共建互促工作机制和活动载体。加强立法参与和政策制定工作,推动实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为开展工会工作争取更多的资源和手段。

24、从改进工作作风入手,克服工会机关化、行政化现象,深入企业,贴近职工,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工作经验。正确处理树立典型和整体推进的关系。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型企业工会实施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对一些政策性强、规范要求高、操作难度大的工作,上级工会要搞好典型示范,组织专门培训,加强具体指导。

25、在企业工会遇到难以履行的维权职责时,上级工会要出面指导帮助解决或代行其维权职责,保护企业工会干部,提高维权工作实效。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会工作。采取多种渠道,为乡镇(街道)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会干部,充分发挥这一级工会直接指导服务企业工会的重要作用。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权威解读


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决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7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全总继2006年出台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之后发出的又一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文件。

那么,《决定》是在怎样的现实背景下产生?历经了怎样的起草过程?主要有哪些内容?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

“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企业工会工作,具有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张鸣起表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所有制形式、组织结构、经营方式以及职工队伍组织结构、就业方式、思想观念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许多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受到冲击,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受到影响,广大职工对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的期盼和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迫切。

事实上,相对现实的需要和职工的期待而言,企业工会特别是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和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作用的发挥亟待提高,“这也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提供了重要契机。”

张鸣起介绍,党中央对加强工会工作高度重视,要求进一步发挥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的重要作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企业工会作用,适应广大职工对企业工会的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由全会作出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的决定。”

据悉,《决定》稿的起草很严谨。今年6月初,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了文件起草组,全总书记处领导、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全总有关部门组成44个调研组,深入25个省(区、市)、62个市(区)就企业工会工作进行调研,总结分析企业工会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起草《决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充分吸收调研成果后,起草组经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决定》初稿。

之后,初稿下发各省(区、市)总工会征求意见。期间,还两次征求各全国产业工会、全总机关各部门意见,并分送全总十五届主席团成员征求意见,先后召开全总相关部门、全国产业工会、地方总工会和国有企业、非公企业、乡镇工会干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对文稿多次修改后,再提交全总书记处研究,最终形成了《决定》送审稿。

据介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和全总书记处高度重视《决定》起草工作,王兆国同志对起草工作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并亲自审阅修改了《决定》送审稿。

“可以说,《决定》的形成,较好地体现了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要求,是全会智慧的结晶。”张鸣起说。

《决定》共分八部分、25条,主要包括大力推进工会组织建设、进一步强化企业工会的维权职责、加大企业工会经费保障及加强对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等内容,其中许多提法和要求极具针对性。比如,针对当前工会组建工作面临的实际情况,《决定》重点对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和选好企业工会主席作出了规定。

张鸣起介绍,《决定》第一部分主要从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最大限度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注重提高建会质量等三个方面入手,明确了组建工作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提出提高建会质量的系列举措,以切实抓好企业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为企业工会充分发挥作用奠定组织基础。

《决定》第二部分是企业工会主席专章。张鸣起说,这部分主要提出进一步完善企业工会主席民主选举制度,选出的工会主席要能代表职工,能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权益;强化对企业工会主席的培训、考核、激励和约束,由上级工会聘用的乡镇街道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工会工作者的工资由工会支付等。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第三到第六部分都重点强调企业工会维权工作。“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企业工会工作的重点。”张鸣起表示,目前广大职工对企业工会维权工作反映强烈,要求迫切,因此《决定》用四部分内容对当前企业工会维权问题作出规定,主要是全面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坚持和完善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关心职工生产生活和精神文化需求;做好劳动争议调处和纠纷化解以及在集体劳动争议、职工群体性事件中代表和反映职工诉求等。其中特别强调要提高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实效性,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坚持和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提高工会预防和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必要的工作经费是企业工会开展工作、积极发挥作用的基本保障。《决定》第七部分专门对企业工会、小企业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工会的经费保障问题作出规定。

“加强企业工会建设是各级工会组织的共同职责,各级工会特别是县级工会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张鸣起说,针对企业工会干部“维权难”的现象,《决议》第八部分对上级工会指导和服务企业工会提出了明确要求,如规定在企业工会履行维权职责遭遇难以克服的障碍时,上级工会要出面帮助解决或代行企业工会部分维权职责,保护企业工会干部,提高维权工作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