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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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用版)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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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实用附录

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异议申请书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保护】

[商标的分类]

[如何界定服务商标的使用?]

[如何界定计算机软件商品商标的使用?]

第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

第五条【商标专用权的共有】

第六条【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七条【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管理】

第八条【商标的构成要素】

[三维标志]

第九条【商标的显著性】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等在先权利冲突时如何处理?]

第十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的认定】

[我国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

[如何看待驰名商标的个案效力?]

第十五条【恶意注册的禁止】

第十六条【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与普通的商标如何区别?]

[地理标志与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如何区别?]

[在我国,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第十七条【外国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商标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九条【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条【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

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扩大使用范围的另行申请】

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改变标志的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优先权及其手续】

第二十五条【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

第二十六条【有关事项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条【初步审定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

第二十九条【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原则】

第三十条【商标的核准注册和商标异议】

第三十一条【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

[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情况如何处理?]

第三十二条【驳回商标申请的复审】

第三十三条【商标异议的复审】

第三十四条【商标局裁定的生效】

[在商标公告异议期满之日起至核准注册异议裁定生效之前,如果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如何处理?]

第三十五条【及时审查原则】

第三十六条【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错误的更正】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期限】

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的续展】

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转让】

[同一商标注册人所有的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商标转让过程中是否应当一并转让?]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怎样确定被许可使用人的诉权?]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四十一条【注册不当的商标和商标争议及其裁定】

第四十二条【申请裁定的限制】

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五条【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对已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

第五十条【对罚款决定不服的诉讼】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第五十二条【商标侵权行为】

[近似商标认定如何把握?]

[销售商品时搭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将权利人一种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去除,换上同一权利人另一种商品的另一注册商标后再出售的,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如何判断产品促销活动中的商标侵权?]

第五十三条【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

[驰名商标案件诉讼管辖]

[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四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查处】

第五十五条【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职权】

第五十六条【赔偿数额】

[能否以被控侵权人在报刊杂志等媒介上关于侵权商品销售数量的宣传作为确定其销售侵权商品数量的参考?]

第五十七条【临时保护措施】

[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证据保全】

第五十九条【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

……

第八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

文摘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