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爱尔兰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学历证书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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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爱尔兰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学历证书的协议


基于二OO一年二月十九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爱尔兰政府教育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建立一种机制以保证双方高等教育学位学历证书的相互承认,将会进一步促进中爱两国在教育领域的合作,推动两国间的人员交流,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目的

 

一、本协议旨在简化两国高等教育机构对颁发给学生的学位学历证书的相互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爱尔兰教育与科学部将负责指定适当的机构,提供相关互认信息,并根据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和实践提出具体建议。

二、双方指定机构将对各自高等学校就高教办学和双方体系下的证书可比性提供建议和咨询,以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三、鉴于近年来中国高等教育机构发生的重大且持续的变化,爱尔兰指定机构将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机构,向爱方提供有关中方目前认可的高等学校的信息。

四、鉴于爱尔兰高等教育机构及学位授予机构独特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机构将会同爱尔兰指定机构,向中方提供有关爱尔兰政府目前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学位授予机构的信息。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协议适用于中方目前承认的所有可以颁发学位学历的中国高等教育机构,爱尔兰政府目前承认的拥有学位授予权的所有高等学校以及学位授予机构。

在中国,“高等教育机构”指的是国家承认的、有学位授予权或可以颁发学历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

二、双方的指定机构将通过外交途径向对方提供各自最新的高等学校、有关机构及学位授予机构名单,并就双方认可的各种学位学历证书交换信息。

三、双方将尊重对方高等教育机构根据其相关规定进行招生的自主权。

 

第三条 高等教育证书的范围和层次

一、在对中国和爱尔兰学位学历材料作对比性研究的基础上,双方指定机构对学位学历可比性提出建议。

二、中国学位学历框架概要作为本协议的附件1。

三、爱尔兰全国学位学历框架体系中的高等教育学位学历概要作为本协议的附件2。

四、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高等学校和学位授予机构在课程学分认可领域开展合作,以促进双边的学生交流。

 

第四条 高等教育机构的入学

一、获得经认可的中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大专文凭的人员,在达到爱尔兰高等学校制定的具体招生条件的前提下(包括课程组织形式),按中国专升本方式,可以申请攻读爱尔兰荣誉学士学位。

二、获得经认可的中国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人员,在达到爱尔兰高等学校制定的具体招生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攻读研究生学位和(或)参加职业学习。

三、获得中国学士学位且成绩优异并顺利完成高质量论文或研究工作的人员,在满足爱方学校的具体录取要求前提下,可直接攻读爱尔兰博士学位。

四、获得经认可的中国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颁发的硕士学位人员,在具有相关的学习经历、完成相关的研究计划书以及满足爱方学校的具体录取要求前提下,可申请在爱尔兰攻读博士学位。

五、获得经认可的爱尔兰授予机构颁发的高等证书及普通学士学位(或同等证书)的人员在达到中国高校制定的具体招生条件,包括项目组织形式前提下,按爱尔兰攻读荣誉学士学位的形式,申请攻读中国学士学位。

六、获得经认可的爱尔兰授予机构颁发的荣誉学士学位且成绩优异者,根据中国高等教育机构博士学位的相关规定,应可以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七、 获得经认可的爱尔兰授予机构颁发的硕士学位人员可在中国攻读相关领域的博士学位。

八、正在中国高等教育机构就读、并已顺利完成部分课程的中国学生,可以申请爱尔兰高等教育机构适当承认其学分,在达到爱尔兰高等学校制定的具体招生条件的前提下(包括课程组织形式),在相关专业继续学习。

九、正在爱尔兰高等教育机构就读、并已顺利完成部分课程的爱尔兰学生,可以申请中国高等教育机构适当承认其学分,在达到中国高等教育机构制定的具体招生条件的前提下(包括课程组织形式),在相关专业继续学习。

十、 中国高等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保留决定根据自身规定,决定其所有课程所要求的考试成绩和等级的权利。

十一、爱尔兰高等学校将保留根据其自身规定决定其所有学习课程所要求的考试成绩和等级的权利。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

 

一、双方将成立一个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双方提名。成员名单将通过外交渠道向对方提交。专家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二、负责因执行本协议而出现的所有后续活动和讨论,包括必要时对细节问题进行讨论。

三、监控和简化双方指定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之间的合作,确保中爱两国互认机制的持续发展和信息交流。

四、专家委员会将根据经双方指定机构同意的工作计划,组织必要的会议和(或)讨论。会议的地点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第六条 协议的有效期和效力

本协议将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双方均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前六个月通知对方,终止协议。

本协议于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爱尔兰政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