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地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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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地重法


《重法地法》

《盗贼重法》

强盗罪在五代即为重点打击对象。仁宗时天下盗贼纵横,统治者更重其法,颁布了一系列重惩贼盗的法令。宋在仁宗前对强盗罪的量刑,一般较五代为轻。

神宗后,量刑渐重,神宗熙宁四年,又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强化对谋反、杀人、劫略、盗窃罪的镇压。

凡犯有《盗贼重法》原定各罪者, 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依《重法地法》从重惩处。《宋史刑法志》载:“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资以赏告人,妻子编制千里”,“若复杀官吏,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械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论”。

同唐律相比宋朝对强盗、窃盗罪的处罚明显加重。宋一味加重刑罚的做法非但没有制止盗贼的发生,反而引起更大规模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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