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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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单位及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范围包含国内专利、国外专利、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国际申请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国内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国外专利是指获得外国专利局及国际性专利组织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PCT国际申请是依据《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人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第三条 申请人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同时第一申请人通讯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可依本规定申请资助。

第四条 资金来源:

资助资金从市财政预算中列支;国外专利申请资助,在年度资助资金总额范围之内按申请先后顺序进行资助,未获得当年度资助的申请转为下一年度资助。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发明创造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市场应用前

景;

(二)国内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或授予专利权;

(三)国外专利应为2009年1月20日以后获得授权,PCT国际申请应为2009年1月20日以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国际申请;

(四)国外专利申请资助,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内(含2个)国家授予专利权的,推荐申请广东省级资助,获得省级资助的,不再获市级资助;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家授予专利权的,在申请省级资助后,另外可申请不超过2个国家的市级资助;

(五)共同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资助金额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及实审费按实际缴纳额资助;专利授权后,委托合法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每件代理费超过4000元的,增加资助4000元;每件代理费不足4000元的,按实际代理费资助;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按实际缴纳额资助;专利授权后,委托合法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500元;

(三)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减缓的,依据减缓后专利申请人实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资助;专利申请费未减缓的,按实际缴纳额的50%资助;

(四)获得授权的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0元;获得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五)依照PCT条约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交费收据为准,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资助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资助5000元;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费用资助为每件1000元。

第七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交费收据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收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请求书的首页、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五)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申请经过代理机构代理的,申请专利授权后的资助费用,应提供合法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申请人为单位,代理费用发票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代理费用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出示专利证书原件及提交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出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除提交上述申请表、申请人资料外,还应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检索报告的原件和国际阶段交费收据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九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交费收据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收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请求书的首页、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资助提出时间:

(一)国内专利申请资助,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分别在实质性审查并在缴纳审查费一年内或获得授权一年内提出,也可以在专利授权一年内一并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应当在获得授权之后一年内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应当在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人应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或在PCT受理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登记证书之后一年内提出;

(四)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资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全年接受资助申请,负责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国内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每年集中两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清单送市财政局审批;国外专利资助每年集中一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清单送市财政局审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直接将资助款拨给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及相关专利代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20日起实施。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于2005年4月28日颁布的《珠海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