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有偿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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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有偿续期


住宅有偿续期,也称房屋产权有偿续约,指个人房屋超过房屋产权年限后,采用有偿续约的方式。《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将在2009年内审议。该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总计有49条新增法条。最受人关注的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专家表示:“是有偿续期还是无偿续期,现在还说不准。”



传闻收费标准


各地收费标准或不同

即便政府采用住宅用地有偿续期的方式,也会由各地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因为全国的地价不同。而在北京,已经有按1300元/平方米价格续期的说法流传,但仅限于房地产业内,官方始终未予证实。

如果收费:对居民住宅可能是象征性的

业内人士认为,即便政府采用住宅用地有偿续期的方式,也会由各地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因为全国的地价差异太大。而针对北京市场,流传出1300元/平方米价格续期的说法,尽管只是些小道消息,但是这样高的收费已经让有些人感到恐慌。

在我国,如果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真的要执行“有偿续费”,那么我们购买的房子真的只是“房子”,而不包括土地。我们一直以来购买的房地产也就会只剩下“房产”而没有“地产”了。

有偿续期还是无偿续期

到底是有偿续期还是无偿续期,现在还说不准。如果《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中明确了“无偿”,那么,政府将肯定不能在续期中收取费用,而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表述,既有可能是无偿,也有可能是有偿,这样就有了回旋的空间,届时视情况进行灵活处理。因为涉及了每一个人的利益,所以应该加强公众的参与,甚至可以举办听证会来决定。

收费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为从逻辑上来说,购房人出钱购买的是房屋70年的使用权,这一点在合同中就有明确的规定,换句话说,这房子是你的,而地还不是你的。但是,对于据悉,将在年内出台的《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对现行《土地管理法》做了大幅修改,由过去的八章86条增至十三章131条。其中,最受人关注的是商品住宅使用70年大限到期后的处理办法,《草案》中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的“无偿自动续期”。

所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当然既可能有偿也可能无偿,等于把最终决定权交由政府。此案一经披露,那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各大媒体的激烈争论。在焦点房地产网推出的舆论调查中,网友们表达了强烈的反对意向。认为公民付款购买了住宅,此住宅即是公民私有财产,应免费续期的观点占到了79%。

相关法规


事实上,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城镇土地所有权归国家而非个人所有。目前在购买商品房时一次性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一般已含在房款里,由开发商向地方政府代缴),只是买了70年的使用权,也就是说购房人出钱购买的房子只有土地上的附着物“房产”和有一定期限的“地产”,这一点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如果真是“无偿自动续期”,那才不可理解。一些有钱人大量购置的私有房产,就会成为他们源源不断的固定财源,其最终结果将是不劳而获、富者愈富。而有偿续期,毕竟是将钱收入国库,而国库的钱是大众的,只有大众的钱才能起到抑富济贫的效用。

当然,未来可以考虑以定期向国家缴纳房产税的方式体现个人有偿使用土地,一方面可以细水长流的方式减轻土地使用者的一次性负担,另一方面通过科学的房产税制度设计,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利益的均衡兼顾,合理调节政府和购房人的合法利益。 待进入二手房市场交易的不足70年使用期的房产,就如同时下的二手汽车一样了。

总之,对个人财产的尊重是未来立法的趋势,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在土地问题上应当有统一的明确表述。《物权法》中关于“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的规定应做出相应修改。即使未来的权利,也要让人们现在就能“看得清”“摸得着”。对于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的续期,不能再留太多空白,不要让老百姓在无法预期的想象中耗费精力。强烈呼吁政府能够尽早对房屋70年大限后的续期问题做出更详细的说明,一定要将“有偿”续期中如何定价的基本程序先确定下来,以避免将来出大问题。继续搁置或回避这一核心问题,对于稳定公众信心将极为不利。

宅基地70年起源


对于这70年的时间是如何产生的,在住宅使用期限上全世界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比如在英国,土地被认为是女王的,而购买了房产的人拥有999年的使用权,这个时间近乎世袭。而我国在这个时间的规定上,基本上是估算一家祖孙三代的使用期限,因为时间太短怕购买者接受不了,时间太长又有私有化的风险,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了70年的使用权期限。是逐步摸索出来的,因为我国在建国后相对长时间内并没有真正的商品房,而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在深圳开始了试验,当时给出的使用期限是20年,后来发现这个时间并不适合。

宅基地演变


中国宅基地的变迁从49年到现在大概是经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949-1962年,这个阶段宅基地是私有的,房子也是私有的。这种私有不仅是我们的各种《土地法》所规定的,而且是当时分了地之后各个地方颁发的土地证明确说明了土地是私有产权,个人有全权来处理它。这是第一个阶段。

第二个阶段

第二个阶段,就是农村宅基地公有私用而房子是私有财产。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这是第一次明确了宅基地是公有的。在公社化以后,《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还规定(宅基地)是私有的,直至到了1962年《六十条》改变了,成公有的。 1962年到1998年是宅基地公有制度的建立、完善、加强的一个过程。前一段是它的建立过程,到了1998年以后是另外一个状况。在1998年以前宅基地虽然是公有的,但是城里人需要宅基地的还是可以到农村里去,比如说知青,或是华侨,或是北京市的城里人在郊区当老师的等都可以划拨,取得宅基地。

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取消了原来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这个第四十一条就规定的城里人各种各样的情况下是可以取得宅基地的,删掉此条。

讨论


住宅70年大限后土地续期如果预留政府空间,由“无偿”变“有偿”,是典型的政府与民争利,应该禁止。

《土地管理法》修订,目前仅在国土部系统内部转,新修订条例反映太多的官与民争利条款,如何倾听百姓声音,是未来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中国法律相关规定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期限,为70年。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之后如何续期,便是被“调整”的内容。在2008年夏天的那一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第103条,单独列了一段表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无偿自动续期” ,这是为了对接此前《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这次该法条经过了调整。改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其预留操作空间的用意明显。“无偿”的表述不再明确,也将不会再进入法律。

专家观点


如果《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中明确了“无偿自动续期”,那么,政府将肯定不能在续期中收取费用,而如何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就有很大的空间可操作了,既可以是无偿,也可以是有偿的,给政府留下了相当大的权利。有些地方政府便可采用住宅用地有偿续期的方式,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在北京已有按1300元/平方米价格续期的说法流传。

这种住宅70年可能有偿续期是典型的政府与民争利形式,应该予以禁止。

“预留”小产权房的法律空间,已无可能,“小产权”合法化成泡影,基层“土地财政”还能继续生存。农民的宅基地权利被轻易否决前应该听听农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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