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文化部纪检组监察局关于案件审理范围和审理工作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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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文化部纪检组监察局关于案件审理范围和审理工作程序的规定


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结合组局案件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组局领导在分工上要确保查审分开,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不得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组局领导要支持案件审理部门和人员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履行案件审理职责。

二、案件受理范围

(一)违反党纪案件的受理范围

1、驻文化部纪检组案件检查室调查终结的案件。

2、驻文化部纪检组领导交办的案件。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本组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二)违反政纪案件的受理范围

1、驻文化部监察局案件检查室调查终结的案件。

2、驻文化部监察局领导交办的案件。

3、需报监察部备案的案件。

4、需经监察部批准的案件。

5、驻文化部监察局建议文化部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案件。

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本局,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案件。

7、不服驻文化部监察局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案件。

8、不服文化部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三、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一)受理案件

1、移交调查终结的案件材料

组局案件检查室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调查终结后,要依照立案、调查的具体规定,经组局领导审批后,移送审理室进行审理。

2、办理交接调查终结材料的手续

审理室承办人员要审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材料不全,手续不完备的,即请送审的案件检查室补办手续和补报材料。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后,即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审理室从接收调查终结的案件材料时起,即为受理案件。

(二)案件审核

1、指定承办人

审理室接收调查终结的案件后,要及时指定承办人。一般案件要有两人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要组成有组局分管领导参加的两人以上的审议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主办。

2、审核内容

承办人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等规定进行严格审核,综合分析判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移送案件检查室补报材料或补充调查。

3、和受审查人谈话

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核后,组局分管领导和审理人员应与受审查人谈话。审理人员应作好谈话记录,受审查人要在谈话记录上逐页签字,存入案卷。

4、作出审理报告

审理人员对案件审理和对受审查人谈话后,要写出审理报告。

(三)集体审议

审理室要将审理报告和案卷中的其他主要材料一并提请组局领导集体审定。案件可定论时,要召开组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对违犯党纪案件的处理意见;对违犯政纪案件的处分决定(处理意见),经本组局负责人审定后实施。

做出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处分决定、处理意见后,组局领导负责告知被处分人,并同被处分人谈话。被处分人须在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理意见上签字确认。

(四)办理批复和办案手续

案件经组局作出处理后,按照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由案件检查室办理批复和办案手续,写出结案报告。结案报告报组局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即可结案立卷。主管领导批示同意的时间为结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