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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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水务局




主要职责


区水务局是主管全区水利与渔业行政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水务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提出水务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计划;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计划;负责区级水利资金和水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区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工作;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源配置及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工作;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负责境内河道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监督管理,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实施水政、渔政监察和执法工作;负责涉水、涉渔违法事件的查处;调处单位之间的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务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水政、渔政监察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四)拟订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负责全区供水工程规划、建设及供水企业的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供排水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区供排水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河、库、滩涂等水域及其堤坝、岸线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六)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农村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七)负责区农业水利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八)负责防治水旱灾害工作;承担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九)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

(十)负责全区渔业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并指导全区水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区水务科学技术推广、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全区水务队伍建设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淄川区水务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机要、档案、保密、保卫、信访、信息、宣传、调研、督查、会务、接待、应急管理、后勤服务及业务考核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区水务职工队伍建设。

(二)财务科

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提出水务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计划;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计划;负责区级水利资金和水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管理、监督国家和省、市、区拨入各类经费的使用;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

(三)水政监察科

负责研究提出全区水利法制建设规划和依法行政规划,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全区水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调处单位之间的水事纠纷;承办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区水政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水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全区水务系统的综合执法与涉水事件的查处;负责推进全区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水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水务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

(四)农村水利科

起草全区农村水利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农村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区水务科学技术推广、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五)水产科

实施渔政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渔业违法案件;负责对渔业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负责区农业水利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农业生产、水利工程、城市供水、水利水电施工等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人员编制


区水务局机关编制10名,其中行政编制9名,工勤编制1名。区水务局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股级领导职数6名。

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区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区环境保护分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区环境保护分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先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批准,并发放《取水许可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在河道内开采砂石、砂金先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管理条例》,逐级审核、批准,并发放《采砂许可证》,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范围和开采限量,办理《采矿许可证》,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排污口管理的职责分工。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事先取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污新建、扩建和改建排污口应事先取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五)城市供水排水行业实行特许经营许可制度。从事城市供水排水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取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获得《城市供水排水特许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