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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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10月16日起施行。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改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