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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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及船舶签证管理办法

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据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水上安全保卫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10年4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拟停泊、作业于特定水域或拟途经上海内河水域的下述船舶:

(一)国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一类船舶”)

(二)国际航行船舶(含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二类船舶”)

(三)途经黄浦江核心管制区水域的国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三类船舶”)。

本办法所指特定水域、上海内河水域及黄浦江核心管制区水域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实施,但相关要求暂作如下调整:

(一)本专项检查适用于一类船舶及三类船舶,有效期为2个月。期间,船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向发生地海事主管机关重新申请专项安全检查,有效期重新计算:

1.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

2.主要航行设备发生故障且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

(二)专项检查原则上依船舶申请实施,海事管理机构不主动对船舶开展专项检查。

尚未接受专项检查或专项检查已失效的一类船舶应主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专项检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专项检查申请如无特别理由应予受理。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安排检查人员登轮实施专项检查。

船舶申请及海事管理机构受理专项检查的起止日期为2010年3月1日至11月30日。

(三)专项检查的内容为《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对沿海船舶和内河船舶的检查分别参见附表2和附表3)所列明检查项目。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应严格参照《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可结合日常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一并开展。

(四)《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所涉及的缺陷须在开航前纠正并复查合格,其他缺陷的处理从有关规定。

(五)专项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签名并在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右下角注明“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字样,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时应覆盖前述加注。

《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一式两份,均需加盖安全检查专用章。其中一份由海事主管机关留存备案,一份留船以备主管机关核验。

(六)三类船舶申请及实施专项检查除满足(一)至(五)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1.船舶应于2010年4月1日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首次专项检查;

2实施专项检查时,船舶应提交《上海世博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4),《上海世博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所列明的人员在2010年4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未发生变化,其有效期同前;

3《船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均需加盖安全检查专用章。其中一份由海事主管机关留存备案,一份留船以备主管机关核验。

(七)前述检查记录及《上海世博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如适用)由实施专项检查的检查人员于检查结束当日一并录入“上海世博会船舶信息报送专用平台”(以下简称“专用平台”)。

(八)船舶发生以下情形应至少在离港(上海港的上一始发港)前15天申请专项检查并满足第(六)条的具体要求:

1三类船舶专项检查尚处于有效期内,但先前提交的《上海世博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所列明的人员发生变动的;

2需临时途经于黄浦江核心管制区水域的。

三、船舶签证

(一)本部分适用于4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一、三类船舶的签证管理工作。

(二)一类船舶在始发港办理出港签证手续时应当填报《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信息报告表》(参见附表5),三类船舶除满足前述规定外还需携带《船员信息登记表》备查。

(三)一、三类船舶在始发港办理出港签证手续时,受理的海事管理机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审查外,还应审查:

1.船舶是否提交“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的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且专项安全检查是否处于有效期内;

2.船舶是否提交了《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信息报告表》;

3.本航次航行区域是否满足对应种类船舶准许的航行区域;

4.对于三类船舶,还需审查本航次船员是否在《船员信息登记表》所列范围内。

对不能满足前述条件的适用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四)前述签证信息应由签证受理人员提前24小时(从本港到达本办法所指特定水域、上海内河水域及黄浦江核心管制区水域范围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驶离本港前)录入 “上海世博会船舶信息报送专用平台”。关于专用信息平台的具体应用,我局将另文发布。

四、船舶保安检查

(一)本部分适用于实施《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Ⅺ-2章关于船舶保安要求的二类船舶。船舶保安检查的有效期为2个月。

(二)经授权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严格依据有关公约,对处于本辖区内的二类船舶加强船舶保安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舶日常营运中保安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和隐患,全力防止船舶保安事件的发生。船舶保安检查原则上结合港口国监督检查或船舶安全检查(针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检查)一并实施。

(三)凡在我国国内任一港口接受船舶保安检查的二类船舶,两个月内不再接受保安检查。

附件1:

一、特定水域范围包括:

长江口和杭州湾北岸水域、黄浦江水域、洋山港区水域,以及长江口外的长江口锚地水域、绿华山锚地水域以及上海市境内上述水域以外的所有内河航道涉及的水域。

1.长江口和杭州湾北岸水域范围

A.自吴淞口河塘灯桩起;

B.沿岸线西至浏黑屋(3130′52″N,12118′54″E);

C.折向施信杆2公里处(3137′34″N,12122′30″E);

D.至青专灯浮东1.5公里处;

E.至圩角口灯浮;

F.崇明北支河口中间点(3127′50″N,12149′48″E);

G.顺崇明北交河中线向东南方向延伸与鸡骨礁和佘山灯塔延长线相交处;

H.至佘山灯塔;

I.至鸡骨礁灯桩;

J.至长江口灯船;

K.至大戢山灯塔;

L.至金山深漕(3035′48″N,12118′00″E);

M.至金丝娘桥;

N.沿岸至吴然口河塘灯柱止。

2、黄浦江水域范围

自吴淞口河塘灯桩至闵行发电厂上游端和新渠槽港上口连线止。

3.洋山港区水域范围

洋山港区规划涉及的崎岖列岛水域。

二、上海内河水域范围包括:

黄浦江水域和上海市境内所有内河航道涉及的水域。

三、黄浦江核心管制区水域范围包括:

黄浦江南浦大桥至川杨河口下游100米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