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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


词目 :暂行 拼音 :zànxíng 基本解释 [provisional] 暂且实施、执行 暂行办法 详细解释 1. 谓刚上路;行不久。 《太平御览》卷七四三引 南朝 宋 刘义庆 《幽明录》:“ 谟 昼眠,梦甲云:‘暂行,忽暴病,患心腹胀满,不得吐痢,某时死亡。’” 2. 暂时实行。 明 张居正 《文华殿论奏》:“皇上所谓常例者,亦近年相沿,如今年暂行,明年即据为例,非祖宗旧 详情>>

"五定"班列货物运输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开行"五定"班列(以下简称班列),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运输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理班列货运营业的车站,班列的车次、开行日期和发到时刻,班列的价格由铁道部在班列时刻表和价格表中公布(见附件一)。第三条班列办理整车、集装箱和零担(仅限一站直达)货物,但不办理水陆联运、军运后付、超限、限速运行货物和运输途中需加水或装运于途中需加冰、加油的冷藏车的货物。第四条托运人要求使用班列运输货物时 详情>>

五定 班列 货物运输 货物 物运 运输 暂行 办法


六盘水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六盘水市教育局特制定《六盘水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留级、退学、更名、奖惩及毕业作了详细的规定,特别就学生和家长普遍关心的一些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办理程序。此《办法》从2006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一、入学注册(一)凡符合招生规定录取的高一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户口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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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J26-89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

YDJ26-89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第1.0.1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综合通信大楼的接地系统的设计。对于扩建、改建的综合通信大楼亦可参照执行。第1.0.2条综合通信大楼的接地系统设计,应做到确保人身和通信设备的安全,以及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第1.0.3条综合通信大楼的接地方式,应按单点接地的原理设计,即:通信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包括屏蔽接地和建筑防雷接地)共同合用一组接地体的联合接地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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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教学司[2001]80号一、依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二、实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后,培养单位印制的学历证书要具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规定的内容。三、学历证书编号(电子注册号)是电子注册的重要内容,各培养单位务必按《规定》的要求编排。毕(结)业生数不到千、万位数的,编号中证书顺序号千、万位数位置以“0”代替,不得出现其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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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读本

图书信息内容简介图书目录图书信息书名:《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读本作 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起草小组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7-1ISBN:9787010080574开本:16开定价:22.00元内容简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6月30日印发。《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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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一、自1994年,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结业)证书,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的毕业(结业)证书内芯。本、专科毕业(结业)证书封皮由学校自行制作(也可由学校自行设计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制作)。证书内芯规格为(长)23.5厘米×(宽)16.5厘米。研究生学历证书封皮及内芯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当年预计毕业生数报我委高校学生司;预计毕业生数不能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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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新闻出版署1989年6月22日发布第一条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实施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违反《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非法收入;(四)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五)定期停刊;(六)停业整顿;(七)撤销登记。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新闻出版局给予期刊社前条第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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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制定技术等级标准。(二)制定培训大纲,编写专项理论教材。(三)负责培训、考核、评审以及其他管理工作。(四)指导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技术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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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通知补充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库〔2006〕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和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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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高等学校:现将《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教育厅、财政厅。附件: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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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民营科技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规范民营科技园区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科技园区是指经科技部、省科技厅批准建立的国家级、省级民营科技园区、示范区(以下简称“民营园区”)。第三条民营园区作为民营科技企业的聚集地,主要任务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各类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第四条民营园区应当成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示范区,高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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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三章 补偿程序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附: 国家蓄滞洪区名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2年5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 许仲林二00二年六月七日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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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根据2008.4.22 省政府令第211号修订《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 许仲林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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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金山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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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文 号:皖政[1983]111号发布日期:1983-8-9执行日期:1983-8-9失效日期:2002-4-24为了广开学路,鼓励自学,调动广大职工和知识青年学习科学文化的积极性,加速培养、选拔各种专门人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8号和[1983]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一、机构和任务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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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资建房行为,多渠道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资建房,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困难户较多、无住房补贴资金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组织符合享受房改政策的职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全额出资建房。第三条 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集资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交易条件等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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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纪活动管理第三章罚则第四章附则(1998年5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02令发布根据2004年6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经纪人法律地位,保护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行为,促进经纪业健康发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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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助〔2008〕4号各市教育局,省属各高校,省直有关厅局:为确保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省民生办关于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的有关要求,现将《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安徽省教育厅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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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程序第三章转让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三运二○○八年四月十九日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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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三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金山二○○五年十一月九日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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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于2011年7月1日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皖政办〔2011〕47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设立条件及要求、审批程序及材料、优惠政策、附则5章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设立条件及要求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材料第四章 优惠政策第五章 附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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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表率作用,加强特级教师的管理,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根据《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特级教师职责: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教育方针,积极更新教育观念,端正教育思想,掌握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努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2、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在教学、教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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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3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金山?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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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根据2004.8.10 省政府令第175号修订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快速客船的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通航水域中航行、停泊的小型快速客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快速客船,是指乘员定额在12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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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五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安徽省政府令第214号 2008.10.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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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促进全省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省政府决定把招商引资工作列入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每年对各市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为规范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考核各市人民政府、承担省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省政府有关部门。二、考核内容考核各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年度利用外资和引进省外资金工作实绩。(一)利用外资。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三部分。对外借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业和其它筹借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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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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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问责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安徽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问责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皖政办秘〔2011〕218号印发。《办法》共1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安徽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问责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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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古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安龙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弘扬安龙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龙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安龙古城是指以安龙博物馆为中心,东至新安粮管所、南至桅峰山、西至西龙桥、北至北门洞的整个范围。在古城范围内遗存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街、古巷、古民居、古建筑、古树等均属保护管理对象。安龙县境内具有历史、艺术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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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招堤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招堤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招堤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安龙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安龙县人民政府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三条 招堤风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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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1〕81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奖项设置、评审办法和程序、附则4章20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三章评审办法和程序第四章附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81号各省、自治区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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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三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 15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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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延续历史文化环境,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实施可持续发展和旅游兴市战略,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效益统一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建设坚持保护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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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规划区内九建制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顺市城市规划区内九建制镇即西秀区的幺铺镇、宁谷镇、七眼桥镇、龙宫镇、蔡官镇、轿子山镇、宋旗镇和普定县的马官镇、白岩镇的规划管理,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制镇总体规划应符合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第三条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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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树立良好城市形象,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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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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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垃圾管理,改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自治县)城区、建制镇政府所在地、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等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镇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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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顺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方案》(安府办发[2005〕150号)(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县(区)属单位,在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中央、省属驻安单位,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驻县的,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第三条生育保险结算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第四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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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暂行办法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施“人才强市”发展战略,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引导人才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流动,充分调动和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结合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安顺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人员。任职资格名称及类别: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高级经济师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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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顺市(以下简称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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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黔府发〔2005〕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适用本暂行办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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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西秀区、安顺开发区规划建成区集体土地范围内,进行征地、房屋拆迁和对被征地农民扶持扶助等事宜,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被征地超过60%(含60%)的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详情>>

安顺市 安顺 顺市 城区 集体 土地 征地 拆迁 补偿 安置 暂行 办法


安顺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和《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建立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为我市“两基”巩固提高,做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 详情>>

安顺市 安顺 顺市 农村 义务教育 义务 务教 教育 经费 保障 机制 改革 工作 实施 暂行 办法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超概算、超预算处理的暂行规定

安府发[2005]2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切实减轻财政负担,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使用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含装饰装修、维修项目)。第三条政府性投资包括 详情>>

安顺市 安顺 顺市 人民政府 人民 民政 政府 关于 建设工程 建设 设工 工程 项目 概算 超预算 超预 预算 处理 暂行 规定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探矿权申报的暂行规定

安府发[2005]2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范勘查权设置申报秩序,合理地在规划区内建设大中型煤矿,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安顺市煤炭资源勘查权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煤炭 详情>>

安顺市 安顺 顺市 人民政府 人民 民政 政府 关于 煤炭 资源 探矿权 探矿 矿权 申报 暂行 规定


安顺市实施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暂 详情>>

安顺市 安顺 顺市 实施 工伤保险 工伤 伤保 保险 暂行 办法


安顺市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董事监事及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市委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办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办理程序,根据《安顺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安市发[2007]15号)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董事、监事的委派(更换),由市委企业工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经市委企业工委和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讨论同意后,市委组织部和市委企业工委向市政府党组呈报提名(推荐)人选建议,由市政府委 详情>>

安顺市 安顺 顺市 市属 国有 国有控股 国有 有控 控股 企业 董事 监事 市委 委托 市委 组织部 组织 织部 市委 企业 工委 管理 企业 领导人员 领导 导人 人员 任免 办理 暂行 办法


安顺市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诚信安顺”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顺市优化发展环境投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投诉办)负责受理投诉工作。各县区要设立相应的投诉机构、设立公开投诉电话,负责本辖区内的投诉工作。第三条安顺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投资者,均可按照本规定进行投诉。第二章投诉办的职责第四条受理投诉并督促全市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工作 详情>>

安顺市 安顺 顺市 投资者 投资 资者 投诉 管理 暂行 规定


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征收、征用或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后,根据市 详情>>

安顺市 安顺 顺市 土地 储备 管理 暂行 办法


安顺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保障土地储备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储备资金是指财政拨款、土地出让金、银行贷款、其他借款、预收定金、土地储备风险资金、社会融资和其他收入等专项用于土地储备补偿、土地整理、支付借款利息、土地交易支出等方面的资金。第三条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是依照国家财政政策、法律、法规,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结算进行 详情>>

安顺市 安顺 顺市 土地 储备 资金 管理 暂行 办法


安顺市卫生局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安顺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机关作风教育整顿的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在市卫生局工作职责范围内,因不恰当履行职责,给党、国家或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事件,或者对市卫生局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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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根据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肃财经法纪,改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的规定,具备条件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置专门内部审计人员,制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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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商引资软环境的建设,规范全市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安顺经济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努力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工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法。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是批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 详情>>

安顺市 安顺 顺市 行政执法 行政 政执 执法 监督管理 监督 督管 管理 暂行 办法


安顺市招商引资窗口部门失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按照《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诚信安顺”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凡我市招商引资涉及的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均应减少办事环节,公开办事程序,缩短工作时限,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第二条安顺市招商引资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在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完各种审批手续。自收到有关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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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黔党办发[2005]1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详情>>

安顺市 安顺 顺市 政府 政务 信息 公开 暂行 规定


安顺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为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第162号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安顺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安顺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市西秀区、开发区中心城区常住居民户口且符合政府规定的低 详情>>

安顺市 安顺 顺市 中心 城区 低收入 低收 收入 住房 困难 家庭 租赁 住房 货币 补贴 实施细则 实施 施细 细则 暂行


安顺市重要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历史财富,为了确保在重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资料能完整、及时地移交档案馆保存,并做到安全保密与有效利用并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贵州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第三条规定所指的重要档案资料范围包括:(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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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

安阳市人民政府通知安阳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安阳市人民政府通知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201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安阳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安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安阳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养犬活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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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于2009年7月27日由巴中市人民政府以巴府发〔2009〕26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参保范围和对象、基金筹集及标准、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服务管理、基金管理和监督、组织管理、附则8章35条,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巴府发〔2009〕8号)同时废止。巴中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三章基金筹集及标准第四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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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城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办法(暂行)

白政发〔2009〕19号白城市城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办法(暂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办法(暂行)的通知白政发〔2009〕19号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白城市城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七月七日白城市城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办法(暂行)第一条 为加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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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暂行)

白政发〔2009〕18号白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暂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暂行)的通知白政发〔2009〕1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白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白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暂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预防失业三位一体的 详情>>

白城市 白城 城市 失业保险 失业 业保 保险 市级 统筹 办法 暂行


白山市市区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及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白山市市区征收征用 农村集体土地及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区内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土地,是指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第三条本市八道江区和江源区行政辖区内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以下简称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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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交易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交易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白银现货和白银延期交收交易。第二章 交易时间、品种与报价第三条 交易时间夜市开市20:45集合 详情>>

白银 交易 暂行 管理办法 管理 理办 办法


白银市平川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为加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范围内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区教育局和各初级中学、区属学校、乡(镇)教管中心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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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蚌埠市人民政府通知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蚌埠市人民政府通知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蚌埠市人民政府通知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蚌埠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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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包府办发[2010]100号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计划第三章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式第四章土地一级开发实施程序第五章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与收益分配第六章附则)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0]10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详情>>

包头市 包头 头市 土地 一级 开发 暂行 办法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信息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基本信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8月2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主席吴定富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详情>>

保险公司 保险 险公 公司 保险 业务 转让 管理 暂行 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保监发[2010]45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方法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附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5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提高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效率,规范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工作,完善分类监管制度,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详情>>

保险公司 保险 险公 公司 分支 机构 分类 监管 暂行 办法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3〕74号各保险公司:为了适应保险资金持续快速增长,资金运用规模日益扩大的实际情况,保持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并报请国务院批准,适当放宽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允许保险公司自主选择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同时提高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为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管理,确 详情>>

保险公司 保险 险公 公司 投资企业 投资 资企 企业 债券 管理 暂行 办法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前培训管理第三章 后续教育管理第四章 委托代理培训管理第五章 培训机构管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附则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5〕41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详情>>

保险 中介 从业 人员 继续教育 继续 续教 教育 暂行 办法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122号各保监局:为切实增强保险中介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科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现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形成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 详情>>

保险 专业 中介 机构 分类 监管 暂行 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第一条为建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权范围,有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 详情>>

报告 环境污染 环境 境污 污染 破坏 事故 暂行 办法


北海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暂行办法

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和再融资,加快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发展意见和自治区的实施意见,制定《北海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暂行办法》。该《办法》经北海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11年9月19日北海市人民政府以北政发〔2011〕33号印发。《办法》分总则、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资金扶持激励机制、企业改制上市优惠政策、监督检查、附则6章26条, 详情>>

北海市 北海 海市 鼓励 促进 企业 上市 暂行 办法


北海市教育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北海市教育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该《办法》经北海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2日北海市人民政府以北政发〔2011〕1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资料提交、用地审批程序、法律责任、附则5章2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料提交第三章用地 详情>>

北海市 北海 海市 教育 项目 用地 供地 暂行 办法


北海市开发建设技术引进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对工业企业进行改造、扩建,加速我市经济开发建设进程,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凡北海市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受方)从外国或港澳地区的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供方)有偿引进技术,均按本暂行规定执行。第三条 技术引进的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 详情>>

北海市 北海 海市 开发建设 开发 发建 建设 技术引进 技术 术引 引进 暂行 规定


北海市文化娱乐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北海市文化娱乐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该《办法》经北海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6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0年9月7日北海市人民政府以北政发〔2010〕48号印发。《办法》分总则、资料提交、用地审批程序、法律责任、附则5章2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料提交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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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认真落实《北湖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区属及驻区各中小学、乡镇中心学校、民办学校:为加强我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进一步基固基础教育,发展高中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将《北湖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制定相应的辅助性措施,加以落实。对不执行本规定的学校,在年终学校目标管理考核中,除学籍管理项记零分外,今管该项工作 详情>>

北湖区 北湖 湖区 普通 中小学 中小 小学 学籍管理 学籍 籍管 管理 暂行 规定


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的暂行规定

(2007年7月修订)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文件,对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一般应进行含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学科综合考试。为做好此项工作,特作出如下暂行规定:一、考试目的学科综合考试,是在博士学位论文开始前或初始阶段,考查博士研究生在本门学科上是否基本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并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成绩合格,可进入(或继续)博士学 详情>>

北京大学 北京 京大 大学 关于 博士 研究生 研究 究生 学科 综合 考试 暂行 规定


北京大学研究生外国语学习暂行管理办法

(2004年7月修订)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试行草案》的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包括博士生和硕士生)外国语学习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研究生必须取得第一外国语学分,博士生是否应取得第二外国语学分,须由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会确定,报学科所在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和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第一外国语一、研究生第一外国语应是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和阿拉伯语其中之一 详情>>

北京大学 北京 京大 大学 研究生 研究 究生 外国语 外国 国语 学习 暂行 管理办法 管理 理办 办法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的暂行规定

为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推动学科建设与发展,特在我校部分条件较为成熟的博士点学科试行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连续培养(以下简称硕博连读)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试行硕博连读的学科(专业)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二、培养目标硕博连读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博连读生)的培养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具体要求是:l.较好地 详情>>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 京林 林业 业大 大学 关于 硕博 连读 暂行 规定


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

(1993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5日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发展博物馆事业,加强对本市博物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博物馆和具有博物馆功能的纪念馆等(以下统称博物馆),均须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本办法所称博物馆,系指以收藏历史和现代人类物质文化标本及自然科学标本、实物为主要任务,并对此进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向社会 详情>>

北京市 北京 京市 博物馆 博物 物馆 登记 暂行 办法


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教委制定的《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二年四月三日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市教委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为使本市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依法 详情>>

北京市 北京 京市 流动人口 流动 动人 人口 适龄 儿童 少年 实施 义务教育 义务 务教 教育 暂行 办法


北京市关于举办职业高中与职业学校的几项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市政府市文教办文 号:京政发[1982]43号发布日期:1982-4-13执行日期:1982-4-13 一、学校性质、任务、学制和办学形式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都是实施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的中等学校。职业高中主要是培养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后备技术工人,学制一般为三年,工种简单的,学制可为二年。职业学校主要是培养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水平的后备技术人员或专业人员,学制一般为四年,学校名称可为“ 详情>>

北京市 北京 京市 关于 举办 职业高中 职业 业高 高中 职业学校 职业 业学 学校 的几 几项 暂行 规定


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

教育部通知附件:教育部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2011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为发挥北京教育和科技资源优势,创新校企合作模式,深化北京交通行业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促进北京现代职 详情>>

北京市 北京 京市 交通 行业 职业教育 职业 业教 教育 校企 合作 暂行 办法


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以及本市有关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主管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管理工作,公安消防机关主管拍摄现场消防安全的监督工作。凡在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拍摄单位),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详情>>

北京市 北京 京市 利用 文物保护 文物 物保 保护 单位 拍摄 电影 电视 管理 暂行 办法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备案第三章变更备案第四章停业、歇业备案第五章备案公示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依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原国家计委1998年4号令)、《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02年8月市政府第105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贯彻实施《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475—2007)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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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 详情>>

北京市 北京 京市 区县级 区县 县级 以下 党政 领导干部 领导 导干 干部 任期 经济 责任 审计 暂行 办法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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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网络广告内容和广告活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广告,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在网站或网页上以旗帜、按钮、文字链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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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99号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附:《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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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季报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季报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法制复字[2007]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落实市政府2007年1月31日印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7]5号文件)和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会的精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指导,增进行政复议工作的经验交流,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市政府法制办制定了《北京市行政复议典型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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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复议重大疑难案件会商、会审暂行规定

印发日期:2007年3月15日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会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重大疑难案件审理中,与相关单位、部门或者专家学者等就案件涉及的技术、法律问题进行的沟通、协商和研究。本规定所称会审,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市和区、县政府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在行政复议重大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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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三章资助金资助范围和标准第四章资助金的申报、受理和时限第五章资助金的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北京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设立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为提高资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依据《中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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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地区内各级党政机关、地区检察分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详情>>

毕节地区 毕节 节地 地区 部门 统计工作 统计 计工 工作 规范化 规范 范化 管理 暂行 办法


毕节地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具有本地区户籍且居住在本地区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第四条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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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矿山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黔国土资发〔2007〕33号)、《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06〕111号)、《贵州省地质灾害 详情>>

毕节地区 毕节 节地 地区 地质 灾害防治 灾害 害防 防治 工作 层级 管理 职责 暂行 规定


毕节地区公开招考公务员面试旁听暂行办法

为了加大公务员面试工作的透明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切实保证公务员考录面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毕节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发布旁听信息地区公务员招考办公室在公务员面试前通过地区电视台、《毕节日报》等媒体或毕节地区人事局政务公开栏公布公务员面试的时间、地点,以便于旁听者报名参 详情>>

毕节地区 毕节 节地 地区 公开 招考 公务员 公务 务员 面试 旁听 暂行 办法


毕节地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毕节地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第三 详情>>

毕节地区 毕节 节地 地区 集体 建设 用地 使用权 使用 用权 流转 管理办法 管理 理办 办法 暂行


毕节地区森林防火层级管理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巩固试验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全区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下简称森林)的森林防火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营林生产过程中,务必科学合理安排树种 详情>>

毕节地区 毕节 节地 地区 森林防火 森林 林防 防火 层级 管理 责任 暂行 规定


毕节地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搞好金融服务林业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毕节地区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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