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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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第 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 43号)精神和《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减轻农民负 担, 建立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为我市“两基”巩固提高,做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市人民政府成立由慕德贵市长任组长,申晓庆、张宜微副市长任副组长,财政、教育、民政、监察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 “安顺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顺市教育局,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 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各县(区)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抓好此项工作,精心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 工作。

第 三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 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免除杂费标准:农村 小学70元/人.年、农村初中90元/人.年。从2006年起,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农村中小学学杂费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市转下达到各县(区)。各县 (区)财政要按计划拨给县教育部门,再由县教育部门划拨到各学校。

(二) 免费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每年春秋、秋季学期开学前,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我省免费教科书专 项资金的规模,下达我市免费教科书计划,市再将免费教科书计划下达到各县(区),各县(区)教育部门及时将计划下达到学校,并按要求上报享受免费教科书贫 困学生的相关资料。资金按原渠道下划。

(三) 对农村初中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2006年我省补助标准为200元/生. 年,省级财政每年将安排620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省根据各县(区)初中寄宿贫困生的情况和补助标准,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市转下达到各县(区),各县 (区)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给教育部门,由县教育部门划拨到学校,学校按有关规定落实到贫困寄宿生,并完善相关财务手续。

(四) 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目前我省预算内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小学不低于10 元/生.年、初中不低于15元/生.年。从2006年起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县财政按8:2的比例共同承担。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前,各县 (区)已安排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不能减少。

2009年,中央出台全国统一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我省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国家基准定额部分,当年 安排50%,2010年全部落实到位,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部分,按省级出大头的原则,由省、市(州、地)、县 (区)三级共同承担。

(五)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5:5比例共同 承担,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从每年安排的“十一五”省级基础教育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校舍生 均面积、使用年限和单位造价等因素逐年向中央申报我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各县(区)也应按要求逐年向市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 改造实行公示制,对地方校舍维修改造实行目标管理与考核。

第 四条、城市义务教育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式,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央、省有关精神确定。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 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所需需资金由所在城市自行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第 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制定的具体分担办法,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落实到位。对资金未落实 到位的,省、市将相应扣减该县的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中小学实际情况编制资金预算,合理调度 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县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拨资金等办法,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资金及时到位。

第 六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农村中小学生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 的费用。

第 七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 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等。

教 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 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 八条、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2006年全市所有学校进行全面试编。农村中小学预算以学校为基本编 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农村中小学支出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 出)和项目支出等,要做到完整准确。所编预算,要经学校管理机构集体讨论,征求教代会或教师代表的意见,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季度财 务报表和代收费使用情况等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师生和家长公布,接受监督。

第 九条、实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后,各县(区)要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项目,从2006 年春季开学除可代收课本费(享受免费教科书学生除外)、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其它任何费用,严格限制和规范代收费,坚决杜绝 一切乱收费。

第 十条、对上级下达的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专项资金和补助公用经费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 设、偿还债务等方面,不得将上级的各项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 十一条、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新机制的各项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对以往学校通过收费解决教职工福利 待遇的问题,要如实上报本级政府另行统筹解决,严禁学校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用于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第 十二条、完善监督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 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门要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要 改进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通过齐抓共管,真正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 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中出现乱收费、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将追究当事者和直接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现 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第 十三条、县级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此项惠民政 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 十四条、建立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报告制度。从2006年3月开始,各县(区)教育部门每月15日前,报 告本县此项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反映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以及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 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 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