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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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定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餐饮服务分类


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方式如下:

(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三)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四)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五)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六)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

(七)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

餐饮服务监管与公共场所监管的交叉


在老的“卫生防疫站”存在时期,防疫站内部设立的科室有公共场所监督和食品卫生监督等诸多科室,由于餐馆、茶馆、酒吧等又同时属于公共场所范畴,并且相关法律法规都是卫生行政部门执行,所以涉及到茶馆、酒吧等公共场所的,食品卫生科就不去监管,同时涉及到餐馆的,公共场所也不去监管,只由一个科室监管。同时面临上述问题的,还有学校卫生监督。

随着食药机构回归卫生部,餐饮服务业许可、监管从卫生监督机构划分到食药机构后,两家对上述管理相对人分别展开监管活动,针对《食品安全法》的“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解释,食药部门为了争夺阵地,推出了《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文件,将茶馆等纳入餐饮服务行业管理,而同时卫生监督机构也开展了针对有空调设施的餐馆的监管、许可。

这其实是在卫生行政权力相继分出环保、药监,又被工商、技术监督、安监瓜分后,药监回归的内讧。两家甚至服装都是一样,却以两个单位的身份去对一家进行监管、许可,引申到由门外汉的技术监督、工商、安监部门对专业卫生技术执法监督接管后的空白,以及由此带来的诸多毒大米、假奶粉、职业卫生等问题看,我国的依法治国在行政管理上还迈不开步子,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何选择承包餐饮公司


(1).餐饮公司是否具备成型、稳定和品种齐全,因为做任何生产都需要利润来维持,利润从哪里来呢?是剥削工厂员工还是赚取物料中间商批发的差价呢?是该公司首要考虑的因素。因为具备集中采购大量批发的大型物流中心是能否保证饭菜质量的关键。

(2).餐饮公司是否具备成功的饭堂管理模式,在餐饮公司是否具备成功的饭堂管理模式,是要进行重点评估的内容,因此要求餐饮公司解说及提供管理模式,并实地考查管理藏匿的实话效果。

(3).必须实地考查餐饮公司的投资规模,审慎评估承包饭堂公司的经济实力,参观所承包的工厂对照其宣传资料是否相符。

餐饮公司承包方式


1.餐饮公司可先试着承包饭堂1-3个月,对方满意后再签正式合同;

2.被承包单位可提供厨房、厨具、食堂人员宿舍、水电、燃料(具体情况另行商议);

3.餐饮公司可垫付被承包单位人员伙食费,实行15日或30日结算一次;

4.饭堂承包后,员工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由餐饮公司负责;

5.公司员工自由选择餐饮公司所提供的各类菜式就餐,餐饮公司根据菜式定出合理价格,被承包单位员工以现金购买饭卡或以IC卡充值的形式进行就餐。

餐饮服务许可的办理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中国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步骤/方法一、


一、名称及法人栏: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一致。

二、地址栏: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三、许可类型栏:

(一)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二)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三)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四)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五)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四、许可证号格式栏: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许可证号中的数字如不足相应位数,应在数字前加零补足。

五、备注栏:

(一)各类餐馆: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

(二)各类食堂:属于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的,加注“工地食堂”或“学校食堂”。

(三)上述经营类别中的(一)-(四)类单位:

1.供应凉菜的加注“含凉菜”,不供应的加“不含凉菜”;

2.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不供应的加“不含裱花蛋糕”;

3.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含生食海产品”,不供应的加“不含生食海产品”。

办理手续

、申请人向办证窗口提交申请资料,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对符合规定的进行登记,并出具事前服务登记书,告知审查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由申请人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联系,落实现场指导、审查的具体事宜。

申请资料包括: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预先核准名称的证明。

(三)餐饮服务场所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二、经现场指导、审查,持有结论为符合要求和基本符合要求的,由窗口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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