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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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暂行办法


(2006年8月2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密切市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的情况,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许可公民旁听,由主任会议决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遵循自愿的原则。本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可申请旁听。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和公民申请的顺序确定10名以内旁听公民,在常委会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已确定旁听的公民。

第五条 旁听公民在接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通知后,要作好旁听准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旁听会议的,应及时告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旁听公民应当按通知要求,按时到会并领取旁听证,佩证在指定位置就坐。会议结束,旁听证交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旁听公民可以在分组会议上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也可用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映。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组织召开旁听公民座谈会,听取意见。

第九条 公民旁听会议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议纪律,服从会议安排。违反会议纪律,取消旁听资格。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为旁听公民提供会议的基本文件,由旁听公民使用和保管,旁听结束后,交回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产生的交通和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