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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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2008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参照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事项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政府重大决策)范围: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招商引资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长期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六)政府重大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八)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决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原则,参照本规定有关要求,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通报。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决策形式

第七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按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要求进行。

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决定,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主要领导委托的分管领导对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的,事后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通报。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三章 方案准备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对决策调研报告(包括资金预算)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的决策备选方案,应当及时、全面、真实。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备选方案提交政协机关协商,广泛征求意见,最后将收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前,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的政府重大决策议题,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确定。

第十五条 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

(五)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六)经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政府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以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行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做好政府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主要领导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政府重大决策档案。

政府重大决策档案,包括政府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决策已明确执行机构的,按明确的意见执行。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二十三条 有关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根据政府重大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机构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决策执行机构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执行机构应当将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市人民政府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赤水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追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构应依法解除合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