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德州市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德政办发〔2009〕32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九日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九年九月二日)

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照国人部发〔2006〕59号、鲁政办发〔2006〕108号和德政办发〔2007〕1号文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工资收入中,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特殊岗位津贴(不含班主任津贴)和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外,其他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后纳入绩效工资。(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要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对义务教育学校现行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并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三)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绩效工资总量一般应在每年1月份核定,由人事、财政部门先核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再由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所属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在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按学期或学年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和地方补贴两个项目,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统一标准。其中,岗位津贴应当根据岗位等级适当拉开差距,地方补贴不分岗位等级按相同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义务教育学校依据绩效考核情况自主确定分配方式、项目和标准,搞活内部分配。(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三)义务教育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四)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应在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内单独安排资金,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并控制在合理幅度内。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取消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三)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原执行的班主任津贴按规定的标准一并核入绩效工资总量。(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现有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建立离退休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文件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六)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以任何名义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七)市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按照属地原则,执行所在地有关政策和标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财政困难县给予重点补助,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发放。

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和政策解释,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切实维护学校和教职工队伍的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