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文学艺术奖暂行办法
洞口县文学艺术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激发我县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的创作热情,深入实施“文化人才工程”和“文化精品工程”,提升县域文化软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洞口县文学艺术奖”,作为洞口县文学艺术政府奖,是文艺界的最高奖励级项,突出奖励文学艺术优秀人才,获奖者和作品应是代表我县一定时期内文学艺术某一方面的最高成就。
机 构第三条 成立洞口县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洞口县文学艺术奖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洞口县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局、县文联等单位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县文联,负责评选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 报
第五条 “洞口县文学艺术奖”须由个人申报,协会推荐,按规定的要求将有关资料上报评委会。
第六条 申报或推荐的对象:
(一)本届评奖时间内户籍在洞口的各文艺家协会会员;
(二)在洞口工作(包括外来务工者),并加入县文联所属协会的会员。
第七条 长期以来为洞口的文艺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外籍或洞口籍在外的艺术家,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申报和奖励。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存在知识产权、版权方面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不利于民族团结、宗教信仰自由和社会稳定的;
(四)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
第四章 评 审
第九条“洞口县文学艺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评选工作由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各艺术门类由各协会根据评选细则进行初评。
(二)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评方为有效。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洞口县文学艺术奖”在文学、音乐、戏剧、美术、摄影、书法、舞蹈等艺术门类中设立金奖、银奖和铜奖若干名,奖励名额由评审委员会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洞口县文学艺术奖”的奖励范围为县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会员于本届评奖时间内所取得的文艺创作成果。其中被评为金奖的,须有作品获国家级发表、展出或演出;被评为银奖的,须有作品获省级以上发表、展出或演出;被评为优秀奖的,须有作品获市级以上发表、展出或演出。
第十四条 对自费出版的文艺专著,可作为铜奖的条件参评。
第十五条 获奖人员由县委县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并一次性发给奖金。金奖奖励3000元,银奖奖励2000元,优秀奖奖励1000元。
第十六条 奖励经费由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洞口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