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练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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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练公所


官署名。又称督练处。清末各省训练新军的机构。清光绪三十年(1904)置于各省。掌编练新军,裁汰旧营。初设总办、帮办、提调等官,分兵备、参谋、教练三处。另专置督办一人,由各省的总督、巡抚或将军兼任,总揽全所事务,统辖和整饬全省新军,下设军事参议员一名以辅之。宣统三年(1911),改设督办、军事参议官、副官、书记官等官,改置筹备、炉饷二科及军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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