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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冈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国家信贷政策,鼓励县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拓展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总量,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凤冈县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人民政府成立金融支持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考评工作小组,按年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凤冈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凤冈营业部、凤冈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人民银行凤冈县支行、凤冈县银监办事处进行考评。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评按照总量指标(60分)、结构指标(30分)、其它指标(10分)进行,实行基础分和加减分计算。

(一)总量指标(60分,加分上不封顶)

包括贷款发放总量、存贷比、贷款增长率。

1、贷款发放总量(基础分30分)

(1)基础分(30分)。

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的贷款余额为基数,完成基数的得30分;未完成的每下降1000万元减2分,最低为零分(不良贷款核销除外)。

减分数=(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000×2。

(2)加分。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的贷款余额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加分数=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1000×1

2、存贷比(最高20分,最低0分)

本《办法》所称存贷比,是指辖内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各项贷款余额与新增各项存款余额的比值。

计分标准:

基础分(10分)。

加减分。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存贷比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1分。

加(减)分数=(当年末存贷比-上年末存贷比)×100×1

3、贷款增长率(最高10分,最低0分)

贷款增长率=(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

计分标准:

基础分(8分)。

加减分。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贷款增长率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2分。

加(减)分数=(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增长率-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增长率)×100×0.2

(二)结构指标(30分)

包括重点项目贷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

1、重点项目贷款(15分)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指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审定的县级和县级以上重点项目。

计分标准:

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项目贷款发放额占凤冈县重点项目贷款发放额的市场份额计分,市场份额越高,分值越高。

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凤冈县支行、凤冈县银监办事处核准。

凤冈县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等于核准后的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重点项目贷款余额之和。

重点项目贷款得分=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凤冈县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100%×15

2、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15分)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是指除对公贷款、重点项目贷款以外的所有贷款。

计分标准:

以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发放额占凤冈县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发放额的市场份额计分,市场份额越高,分值越高。

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当年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余额,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凤冈县支行、凤冈县银监办事处核准。

凤冈县当年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余额等于核准后的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非公有制经济与“三农”贷款余额之和。

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得分=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余额÷凤冈县当年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余额×100%×15

3、既属于重点项目贷款、又属于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的项目,按市场份额高的一项计分。

(三)其它指标(10分)

包括银政合作,金融服务。

1、银政合作(5分)

计分标准:

分为上级行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授信贷款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两种情况进行考核。

上级行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授信贷款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凤冈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凤冈营业部、凤冈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①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与驻黔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的,计1分。

②按时参加金融工作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并取得成效的,计1分。

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和信息资料的,计2分。

④按时完成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的,计1分。

2、金融服务(5分)

计分标准:

制发金融服务满意度调查表,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凤冈县支行、凤冈县银监办事处组成调查组开展抽样调查。按非常满意(5分)、满意(4分)、比较满意(3分)、基本满意(2分)、不满意(1分)五个等级计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凤冈县支行不参加存贷比指标考核,总考核分为:实际考核分×1.25。

三、考核程序

(一)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商中国人民银行凤冈县支行、凤冈银监办事处制定相关统计考核表册。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于次年1月底前将相关数据、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凤冈县支行、凤冈县银监办事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县考核组确定考评名次,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一)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奖励。

(二)金融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凤冈县支行、凤冈县银监办事处按二等奖奖励。

(三)奖金总额按金融机构当年累计发放贷款总额的‰1- ‰2计算并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四)奖金额度的分配:一等奖占奖金总额的30%;二等奖占奖金总额的20%;三等奖占奖金总额的10%。获县政府考评奖励的金融机构,所获奖金40%用于奖励单位领导班子,奖金60%用于奖励机构。

(五)对经营性金融机构,按照年度贷款增长量、存贷比率增长等情况,在与金融法规不相冲突的前提下,对于当年新增的财政性资金在对公存款上,给予地方性政策上的支持。

五、其它事项

(一)各经营性银行业机构须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若发现弄虚作假的,收回奖励,并在全县通报。

(二)凡年内发生违法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参评资格。

(三)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