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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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资金包括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资本营运收入,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等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用于城市建设的借贷性资金,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城市建设资金的所有权属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授权,由县城建投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城投办)负责对城市建设资金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全县所有城市建设资金必须纳入县财政城建资金账户,实行专户储存,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程序审批,按资金使用计划、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进度拨付。

第五条 城建项目实行代建制,由县政府指定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城建项目需使用城市建设资金的,由项目代建单位(含征地拆迁单位)提交书面投资申请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县城投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提出投资申请和资金使用计划以前,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公安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公政发〔2008〕3号)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并报县城投办备案。

第七条 城建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套专帐”的管理办法;项目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对无资金使用计划或资金使用计划未按程序报经批准的,县城投办一律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八条 城建项目实施招投标或政府采购之前,项目代建单位应将项目设计方案及相关施工图、建设工程造价书、预算审计(审核)报告、招标文件或项目采购申请,以及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合同报县城投办审核,并与县城投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后续手续。

第九条 城建项目应依法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县招投标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凭《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受理招标或政府采购事宜。

城建项目造价预算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投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造价预算由县审计局审计,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造价预算由县造价管理站审核;项目最高限价由县城投办审定。

第十条 城建项目中标单位按合同约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按规定存入县财政城建资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城建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确需变更设计方案,且项目投资发生变化的,项目代建单位应书面征求县城投办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将有关部门批准变更设计方案的文件报县城投办备案。未按规定报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及投资计划的,审计部门不对其进行决算审计,县城投办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城建项目资金按以下程序拨付:项目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施工合同和项目进展情况,向县城投办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项目监理、代建单位审核,县城投办核准后,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城建项目竣工后,由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按照《公安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办理竣工验收,并通知县城投办参与;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项目代建单位应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县城投办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决算经项目代建单位初审,审计部门审计后,县城投办以决算审计意见作为支付项目建设资金的唯一依据。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城市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依纪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县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