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春播油菜籽收购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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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春播油菜籽收购执行期限的通知


国粮办调〔2009〕301号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内蒙古、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和新疆等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农发行内蒙古、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分行,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近日,部分省(区)纷纷要求延长春播油菜产区油菜籽托市收购执行期限,考虑春播油菜产区的特殊情况,为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国内油料生产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9年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13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关于下达2009年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9〕136号)文件中明确内蒙古、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和新疆等春播油菜产区油菜籽收购的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2月底。

二、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内油脂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油菜籽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52号)中确定的春播油菜产区补贴收购期限延长至2010年2月底,油脂加工企业两批补贴的申领期限也相应延长至2010年3月15日前和2010年5月15日前。申领补贴的油菜籽收购总量继续按不超过180天的油菜籽加工能力核定。

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发改经贸〔2009〕1362号、财建〔2009〕252号、国粮调〔2009〕13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分地区收购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9〕195号)文件执行。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