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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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




协会简介


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下简称省餐协)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在省经贸委的支持和指导下于2008年1月28日正式成立的全省性餐饮服务行业组织。

为推动广东省餐饮服务业继续快速、健康发展,省餐协以推动餐饮业在中国的发展为已任,并肩负着推动和扩大粤菜的影响力,以及提升广东餐饮区域竞争力的重要责任。以会员服务为核心,代表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各项促进企业发展的服务内容。

主要业务


政府协调: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为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搭建平台,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规,推动行业自律,积极承担劳动保障、教育、经贸、卫生等政府职能部门和机构委托的各项任务;

交流合作:通过会议、考察、展览等各类活动为平台,推动行业合作交流与发展,促进广东餐饮品牌建设及连锁经营发展;

行业培训:开设培训交流中心,拟建立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岗位资格认证、公开培训、企业内训等内容,与省内知名大学、学校联合办学,为餐饮业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开展各项管理培训;

等级评定:受商务部、省经贸委委托,负责全省国家级钻石酒家评定工作;受中国烹饪协会、中国饭店协会委托开展全省餐饮业各项认定工作;

资讯整合:通过协会网站和会刊传递行业资讯,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加强餐饮业与其他行业的合作发展,保持与地方餐饮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使会员企业及时把握行业发展脉搏。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紧密合作;

行业研究:通过行业统计和专项调查,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涉及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等方面的调研服务,编制行业运行和发展报告,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省餐协本着“服务立会、服务兴会”的理念,以“促进广东餐饮服务业的文明和繁荣,推动广东餐饮服务业产业化进程”为宗旨,将不断完善和开拓各种专业服务,致力构建为会员服务的交流、合作和提升平台。

协会领导


名誉会长:

王宗春 原广东省省委常委、纪委书记

匡吉 原广东省副省长

游宁丰 原广东省人大副主任

汤维英 原广东省人大副主任

黎子流 原广州市市长

陈开枝 原广州市政协主席

陈冰 原广东省经贸委主任

陈善如 原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

纪力清 原广东省贸易委员会主任

龙建安 广州市人大副主任

巫开立 省商业联合会会长

名誉副会长:

徐龙 中国移动广东分公司总经理

陈德兴 中国电信广东分公司总经理

胡莹 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总经理

黄锦波 美国首位华裔市长

杨飞 IDG风险投资合伙人

孙雄 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会长

陆文韶 广东烹饪协会会长

朱思旭 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会长

林伟民 广州地区酒店行业协会会长

杨志刚 骏德酒业董事长

方贵权 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冼锋 中国饭店杂志社总编

潘殿伟 新境界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刘春亭 原天贸集团董事长

陈维民 广州市正佳广场总裁

禹来 深圳中信广场董事长

张伟雄 香港展览公司总经理

冯耀良 华新集团董事长

李弦 《生活元素》出版人

姚学正 餐饮管理专家专栏作家

何明辉 加成移民集团董事长

张杰强 福林地板董事长

王杰忠 美食导报总编辑

荣誉创会会长:

杨贯一 香港现代管理(饮食)专业协会会长、世界御厨

温祈福 原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温万年 广州地区饮食行业商会会长

麦广帆 中山海港饮食集团董事长

刘汉华 中森饮食集团董事长

谢国才 新荔枝湾董事长

徐峰 南海渔村董事长

区又生 广州地区饮食行业商会会长 耀华集团董事长

秦鉴洪 广州地区饮食行业协会会长 黄埔华苑董事长

杨浩益 广州侨美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达标 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林欣 绿茵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黎永星 东江鸿星海鲜酒家董事长

庄臣 著名美食专栏作家

高级顾问:

杨建初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温国辉 广东省国资委主任

刘洪 广东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方向文 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赵小穗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邵建明 海印集团 董事长

宋则 中国社科院外贸经济研究所流通产业研究室主任

韩明 中国饭店协会会长

陈荣林 澳门美食同业联合商会会长

会长:

彭书宝 原广东省经济委员会主任

秘书处领导:

谭海城: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陈翔: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

何敏英: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林旺景: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入会须知


一、申请入会说明

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及单位会员。根据《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对协会会员的有关规定,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承担协会规定的义务,自愿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者,经协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二、申请入会条件:

广东省各地餐饮企业以及与餐饮服务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餐饮业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涉及餐饮服务业上下游产业的企业,不分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三、办理申请入会手续

1、填写入会申请表一份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

①单位简介1份;

②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1份;

④企业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⑤入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⑥提供电子文档文件:企业注册商标LOGO(JPG文件)、单位负责人简历及三寸彩色相片(电子文件可发送至秘书处公共邮箱;

2、将申请入会资料寄至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

3、收到申请企业资料齐全后,协会秘书处将在两周内告知审核结果;

4、批准入会后,企业办理会费交纳;

5、发放会员证书及牌匾。

四、会员享受权利和服务项目

(一)权利:

1、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优先参加协会各项活动权利;

3、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料;

5、可向协会了解章程的内容;

6、退会权。

(二)服务项目

1、信息及宣传服务

①每期向会员赠送《新餐饮》会刊1本;

②协会网站(筹建中)“会员专区”所提供的宣传机会,免费发布企业动态及企业介绍、图片信息;

③会员登陆协会网站,可浏览国内外餐饮服务最新发展趋势、有关行业发展报告及相关数据等;

④提供会员企业对外宣传、媒体合作及品牌推广等营销策略咨询服务。

2、培训支持

①开设职业技能鉴定、岗位资格认证等资格培训认定;

②根据行业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帮助企业制订培训计划;

③受中国烹饪协会、中国饭店协会等机构及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各项技能培训及教育活动。

3、公关服务:

①根据会员要求,协助组织会员间交流,为会员之间搭建合作的平台;

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会员的建议和需求,举办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对话交流活动,增强企业与政府的沟通维系;

③协会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加强会员与新闻媒体、金融机构、各国领事馆和有关协会的联系与沟通;

④为餐饮企业与相关产业包括餐饮设施、食品原辅材料、信息技术等相关企业搭建业务交流、互利合作平台。

4、咨询服务:

①制订行业政策,提供行业法规及行业发展、规划等咨询服务。

②为会员企业提供开店选址、营销策划、人力资源、财税筹划、法律、商标方面的咨询顾问服务。

5、维权服务:

①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维权要求,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②以行业利益为前提,向政府争取扶持政策;

五、会员应履行的义务及会员管理规定

(一)履行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并主动完成其委托的工作;

2、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所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3、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4、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管理规定

1、未经许可,会员不能代表协会对外联系工作;

2、会员的法人代表、企业名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会员部;

3、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4、凡会员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Catering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GC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从事餐饮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经营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组织,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和谐,以"以人为本、服务创新、合作发展"为指针,面向全行业,反映会员愿望,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发展现代经营方式,开拓服务消费市场,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推动广东省餐饮服务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设在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华普广场西塔809-8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以推动我省餐饮行业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会员经济效益为中心,协助广东省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

(二)反映会员愿望,保护餐饮服务业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餐饮服务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行业的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

(四)组织指导餐饮行服务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授权下,创建自主创新型、节约型、安全生产型、诚信、和谐企业,开展绿色饭店创建活动,开展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研究行业开拓市场和科学管理的经验。进行经验交流和质量与绩效评估,为行业的持续发展、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五)组织餐饮服务业的专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竞赛工作。接受由主管部门的委托授权办理专业资质评估、行业的专业技术和职业资格证书,提高产业素质。

(六)组织我省餐饮服务业的会展活动,扩大国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开拓国内市场;

(七)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各种业务咨询服务;

(八)组织促进休闲沐浴、KTV、酒吧、酒店及景区餐饮等服务领域的发展,加强和保持与地方餐饮行业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编辑餐饮业行业方面的书刊资料;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本行业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广东省各地餐馆和饮食服务企业集团以及与餐饮服务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餐饮业协会(学会、研究会)、餐饮服务业的院校、研究机构,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餐馆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研究人员、教授以及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广东省餐饮行服务业事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和会员标志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及会员标志牌。

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X月X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