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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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哈教普字[1987]157号

为保证哈尔滨市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加强和改善学籍管理,使之统一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定。

为掌握学生成长情况,有针对性地学生进行教育,学生一入学,即建立学生档案。学生档案包括:学籍卡片、毕业登记表、健康卡片、奖惩材料等。学生档案由市教委统一印制,班主任负责整理,教导处统一保管。学生转学、毕业、升学时档案要由学校统一转递。

1、适令儿童,按指定小学报名录取后取得学籍。

小学毕业生经毕业考试,语文、数学双科及格者或升入初中。未经毕业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升入初中,留原校重读一年。合格的小学毕业生到指定初中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手即取得学籍。

2、对于丧失学习能力、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免于或延缓入学者,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持家长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开学两日内到分配的学校去办理延期报到手续,经学校允许方可延缓报到。

3、对无故不报到者,要由学校在开学三日内将这些学生的名单分别通报给家长单位、学生家庭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同时,学校负责弄清学生去向,没报到原因,动员学生报到上学。对经动员仍不报到上学者,在开学十日内,由学校将没上学的学生名单、具体情况、学校所做工作等情况一并上报区、县(市)教委,区、县(市)教委汇总后报当地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农村的乡、镇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对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以至处罚,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4、对有轻微犯罪或违法,不宜在普通学校学习的学生,要送工读学校,原校仍保留学籍。

5、建立区、县(市)教委与学校双重管理学籍的制度。各中小学要按班填写在籍学生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由学校保管,一份报区、县(市)教委。

学校要严格掌握学生转学、退学生、休学、降班的条件,严密手续。学籍变动后,要在学生名册上做好记载。每学期开学七日内,学校要把各班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和转、退、休降的手续,各区、县(市)教委审核备案。各区、县(市)教委将各校数字报市教委普教处备案。

区、县(市)教委要在初、中教科(股)设专人负责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管理好学生名册,并对各校上报的学籍变动情况做好记载。学生毕业时,凡不在毕业年级表册上的,不发给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一级学校。

1、学生因病、事不能到校授课者,要凭家长申请和医院诊断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下者由教导处批准,请假一周(含一周)以上的要由校长批准。事假一般不准超过两周。

2、对无故旷课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做思想工作并及时向家长、家长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通报。在他们协助下动员学生返校学习。经学校努力工作后,对连续十日内无故不到校学习者,由学校将名单、学生家长单位、学生住址、学样工作等情况报区、县(市)教委,区、县(市)教委汇总后,报当地人民政府,由政府对他的父母或其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以至处罚,强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返校学习。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经市级以上(呼兰经县以上、阿城经阿城市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者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由学校根据有关单位证明审核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一年后复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由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批准续办休学手续。复学时,须持市(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学校审查批准,编入休学时的相同年级学习。

毕业学年下学期不办理休学手续,不能继续学习得,发结业证书。

1、因全家跨省、市、区(县)迁移的小学和初中学生,或县内家庭住址迁移,路途较远者,准予转学。转学要经区、县(市)教委批准。

2、学生个人户口迁移的不能做为转学理由。要严格控制企办校学生转入公办校。学生爱处分期间或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3、转学的学生要持学校发给的转学证明、户口和粹证到转入区、县(市)教委办理入学手续。为防止学生转学中流失,入学后,接收学校要把接收该生入学的回执送原学校。原学校在开出转学证五日内不见接收学校回执,应按流失生对待,立即家访。各学校要按规定学区接收转学生或服从区、县(市)教委的统筹安排,不准强迫学生转学。对转学遇有困难不能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学生回校学习。

1、如学校学额放可,外市(县)学生直系亲属户口在本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在哈寄读;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对边防指挥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在外地就学子女要求寄读者,应给予照顾。

2、凡要求寄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隶属户口簿、粮证到所属区、县(市)教委办理手续。经所在区、县(市)教委批准,学校方可执着收寄读生。

1、学生学年成绩不及格的学科,要在新学期开学前补考。补考后,小学语文、数学两科中有一科不及格者,初中语文、数学、外语中有两科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一科,其他学科中有两科不及格者要留级。各校留级面要严格控制在百分之五以内。初中毕业年级不予留级,成绩达不到毕业程度的发给结业证书。

2、学习成绩优秀,申请跳级的学生,需随上一年级学生参加学年考试,品德良好成绩优异者,可由校长批准跳级。对于小学五年、初中二年要求跳级参加毕业考试的学生,要经过区、县(市)教委批准。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没有退学生,确因疾病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到校学习的小学、初中学生,应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报请区、县(市)教委批准方可退学。

学期成绩的评定:原则上按学生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各占百分之三十,期末成绩占百分四十计算;不进行期中考试的学校,按平时占百分之四十,期末占百分之六十计算。

学年成绩评定;按上学期占百分之四十,下学期占百分之十计算。

学生学习期满达到毕业程度或虽未满学习年限而达毕业程度的,发证业证书,各区、县(市)教委要严格毕业证书发放手续,发放时要造册、编号,登记册要永久保留。凡学满规定的教育年限而未达到毕业程度的,发结业证书。对于初中升高中落榜生,允许第二年再考一次,但不准报考重点高中。考核合格者,原发结业证书的学生可换发毕业证书。凡已被上一级学校录取的初中毕业生,不准参加下届升学考试。

1、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关于小学、初中学籍管理规定不再生效。

2、本规定如与国家、省有关规定违背,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