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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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小学生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全日制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海盐县全日制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下同)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全日制中小学是指县、镇、村三级全日制公办中小学。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在县教育局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实施。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入学法定年龄为六周岁。

第五条 凡属小学入学适龄儿童,由学区划定的小学负责发出入学通知后到划定学校报到注册,取得小学学籍。

第六条 小学毕业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规定的初中就学,取得初中学籍。

第七条 特殊原因(指病、残、弱智等)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到划定学区学校随班就读,或进特殊教育学校(班)就读。确需免于或暂缓小学或初中入学的,须填写《海盐县适龄儿童、少年免于暂缓入学申请书》,报当地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所有小学和初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本学区招生范围内的或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九条 初中毕业生经过统一的高中招生考试,被高中录取,凭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取得高中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学生家长或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有正当理由,校方同意,可保留学籍。开学十天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手续者,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高中新生入学后,如有发现新生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续,骗取高中学籍的,由学校报县教育局批准,取消其高中学籍。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操行方面,中学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要求和内容,对不同年级学生在思想品德、行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试行《浙江省高级中学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暂行办法》的学校其高中生的操行考核,按暂行办法办理。小学生的操行考核,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小学德育纲要》、《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要求和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查、考试两种。考查科目,包括美术、音乐、生活与劳动、劳技、家庭生活、信息技术以及自然科学学科的实验等。考查成绩的评定,原则上使用等级制,具体由学校自定。考试科目,初中包括思政、语文、数学、外语、自然科学、社会、体育与保健;小学包括思品、语文、数学、外语、常识、体育与保健等。考试成绩评定小学原则上使用等级制,中学在百分制的基础上,可逐步探索试行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评价制度。高中会考的内容和评定按省统一要求进行。根据考查、考试的结果和平时的学习成绩(高中会考科目按会考成绩)综合评定学生的学年学业成绩,作为升级、留级和毕业(结业)、肄业的依据。

第十三条 学生的学业考核应着重考核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考查、考试题目不应超出教学大纲、教科书规定的要求。

学生的学业考试次数应按上级规定合理控制。

第十四条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宜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进行。高中会考的补考按省统一规定进行。

其补考成绩应在“成绩册”和学生个人档案中注明。每学年同一门科只准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补考。

第十六条 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以纪律处分。

第四章 升级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经学年操行、学业两方面考核符合要求者,准予升级。

第五章 留级

第十八条 凡考试学科中,学年成绩经补考仍有三科不及格或语、数二科不及格的高一、高二学生,可予以留级或跟班试读。但必须严格控制留级;高三学生一律不得留级。小学、初中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 凡因病因事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应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县级医疗单位或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证明,由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报县教育局备案,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初、高中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应在三月底前提出申请办理休学手续并报教育局批复,逾期不予办理。严禁借假休学、搞变级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为一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及县级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休学一年后仍不能复学者须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高中在校生的休、复学手续按省里规定办理。

第七章 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变化而需到相关学校就读的,转学时家长或监护人须先向转出学校提出要求,经转出学校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转学证书。转学者报名注册时须带转学证书,学生素质报告单、义务教育登记卡、户口薄、父母房产证等,办理转学手续 ,取得转入学校学籍,并在一个月内由转出学校转入有关档案。高中学生转学按省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因学生本人户口所在地变化(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不变)需转学时,须先经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证书,并持原学校转学证书经转入学校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取得转入学校学籍。

第二十四条 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时,应及时报告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就近安排,学校不得拒收。

第二十五条 职高学生与普通高中不得相互转学。初、高中毕业班学生除户口和家庭居住地变更外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须先经原学校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各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备查)。有关名单报教育局备案。

第八章 借读

第二十六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外户口所在地或外招生范围区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1、侨在县的子女上中小学。

2、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3、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

4、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符合上述四条之一且确需借读的,必须先经户口所在地(或学区范围)学校同意,并持原学校《借读联系单》征得借读学校同意,方可办理借读手续。原学校应在一周内负责向县教育局报告、备案。

第二十七条 借读学校安排借读生学额时必须严格把关,在不突破计划招生班数的前提下,酌情安排借读生。

第二十八条 初中借读生原则上回原学校(招生学区学校)参加毕业考试。

第九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1、除义务教育对象外,长期患慢性疾病,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2、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须经当地政府书面同意);

3、高中阶段两次留级者;

4、高中学生一学期缺课占总课时三分之一或累计旷课达两周者(作自动退学);

5、凡 连续两年操行评定不及格的高中学生,学校可令其退学,报县教育局备案。

以上五点中,前二点对象退学,须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后进行。

第三十条 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退学后,一般不予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一条 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由县教育局验印),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完规定年限内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中学包括社会实践),经考核,操行评定、学业成绩及格、体育合格者(批准免修者除外)准予毕业(高中毕业证书由市教委验收)。毕业标准参照升级标准。

凡参加高中会考全部科目考试和考查合格的高中学生,发给《浙江省高级中学会考合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学包括社会实践),经考核,操行评定及格,学业成绩经补考仍达不到毕业标准的,准予结业。

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

1、语、数两科经补考仍不合格者;

2、语数两科之一,其余学科中两科经补考仍不合格者;

3、语、数两科合格,其余学科中四科经补考仍不合格者;

4、体育科经补考仍不合格者(批准免修者除外);

5、连续两学年或毕业学年操行评定不合格者。

第三十四条 凡未修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又属本《暂行办法》中第九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退学者,可发给肄业证书,并在肄业证书上注明肄业年限。

第十一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几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可评为“三好学生”,是学生干部的还可以评为“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县、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每学年一次,学校张榜公布,市级的由市颁发证书,县级的由县发文表彰。校级评选由校自定,但每学年至少评选一次。

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的评比标准另定。

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某一方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校可评其为单项先进或单项积极分子等。具体名称学校自定。

第三十七条 凡授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种表彰、奖励学生的有关材料应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于极少数有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校规校纪,破坏学校或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物,道德品质败坏等违纪行为,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对于已受处分,经帮助教育,效果仍不明显者,可予以处分升级,但一般应逐步升级。

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校教导处审核、校长批准公布。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校务会议(或党、政工联席会议)决定,校长公布。留校察看的处分须报县教育局备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县教育局批准。

第三十九条 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处分期间,确在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档案,当年该生的操行评定为不合格。

第四十条 凡属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学生处分,一般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原则上不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中小学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应的执行细则。

海盐县教育局

200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