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一府两院”应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和应通报的重要情况及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反馈的暂行规定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杭州市上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一府两院”应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和应通报的重要情况及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反馈的暂行规定


杭州市上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一府两院”应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和应通报的重要情况

及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反馈的暂行规定

(1995年5月25日上城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监督权,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密切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联系,更好地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工作,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现就“一府两院”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和应通报的重要情况及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反馈,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关于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

1、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执行情况、执行中有重大调整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2、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重大改革事项;

3、涉及到全区性的重大的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事项;

4、年度执行检查情况及重大专项斗争的部署和开展情况;

5、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代表意见办理情况;

6、区人大常委会督促查处的重大案件;

7、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时,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意见的;

8、其他需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

二、关于应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的重要情况

1、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中,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所采取的重大行政措施和所作的决定;

2、行政区域的变动;

3、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及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中采取的重大措施;

4、突发性事件及采取的行政措施;

5、区政府组成部门机构的建立和撤销等;

6、涉及到全区性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确定;

7、查处大案、要案和立案查处涉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人员的案件情况及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情况;

8、其他需通报的重要情况。

三、关于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反馈

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制发,“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办理,并书面将办理结果于两个月内反馈给区人大常委会;视必要,也可向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作口头汇报。

区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要经常了解、掌握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办理进度和办理质量,做好督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