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冀国资企字(1998)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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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冀国资企字(1998)第63号


第一条为推动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主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吸收各种社会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国有小型企业逐步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第三条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二)有利于从总体上盘活资产存量,推动国有资产流动重组,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质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有利于规范国家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条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必须明确代表出资人利益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尚未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由政府指定的部门代行投资主体职能。

第五条企业改革前的债务,包括有效担保形成的债务,由改革后的企业承担。不论采取何种改革形式,必须充分尊重金融机构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不能造成债务悬空,确保金融债权安全完整。

第六条企业占用的全部国有资产,改革时必须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必须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确认,核实国有资产占用量。

第七条企业改革中清理出来的待处理资产损失。潜亏挂帐,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批准后,可依次直接冲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应收帐款中属于坏帐部分,须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按现行财务制度据实核销。

第八条改革后的企业仍占用国有资产的,应当依 照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九条改革后的企业全部接受原企业离休、退休和伤残等职工并按有关规定负担全部安置费用的,原投资主体可以采取置换国有资产的方式向新出资人文件以下费用: (一)离休、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医疗费

用,一般计算到70岁。其中养老保险费用按企业实有离休、退休人数和待遇标准计算;医疗费用按企业前三年负担的高体、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年平均水平计算。 (二)企业改革前负担的六十年代精简职工和企业职工遗属补助费,按现行标准一般计算IO年。 (三)企1改革前的退养人员、因工伤残人员、精神病患者的各项补助费,按现行标准计算到70岁。 离休、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用已实行社会统筹的,新出资人将原投资主体按第(一)款应支付的费用逐步移交给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第十条改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设国有股的,可以设置为普通股,也可设置为优先股,优先股年股息参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确定。

第十一条职工出资买断全部国有资产并一次付清价款的,可以接应付价款的 SO%交付。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首次付款不应少于应付价款的5 0%;剩余部分由投资主体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产占用费。

第十二条改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可以将应收回的国有资产置换收入和国有资产收益借给企业有偿使用,并依法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利息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第十三条国有小型企业向社会出售的,依照《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的程序报批。向社会公开出售时,必须依法确定出售底价,公开竞价成交。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的转让收入首先用于支付欠发职工的基本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欠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和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支付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工龄不超过10年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工龄在10年以上的,最多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5倍。

第十五条经同级政府和债权人同意由投资主体对债务托管后,国有小型企业可以向职工先租赁后转让或者租卖结合。先租赁后转让的,投资主体与租赁方比照国有资产转让价格确定租赁费和租赁期限,租赁期满投资主体收回全部租赁费后依法办理转让手续。租卖结合的,职工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可以进行租赁,对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可以出资购买。租金和出售收入优先用于第九条所列的相关费用,其次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剩余部分作为收回的国家投资和投资回报。

第十六条国有小型企业与境内外企业合资合作,国有资产作价可以以评估值为基础上下浮动。下浮的,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国有小型企业被其他企业有偿兼并,且企业职工被全部接收的,确定被兼并企业净资产时,可先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第九条所列费用,还可以按接收人员的20%计算出安置富余职工的补偿费从中扣除,补偿费的标准接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

第十八条被其他国有企业兼并或者加入到其他国有独资性质企业集团的企业,可仍以行政划拨方式占用和使用土地,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占用和使用土地;改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者被其他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兼并收购的企业,原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出租、折价入股等方式处置。

第十九条企业出售和拍卖时,不得将以行政划拨和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入总资产作价。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并入总资产作价。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应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