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两免一补”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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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两免一补”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两免一补”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财教[2005]171号 2005年2月23日)

为提高“两免一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两免一补”工作,确保广大农村学生不因家庭经济贫困而失学。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吉林省“两免一补”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两免一补”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吉政发[2004]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4]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若干意见》 (财教[2005]4号)的有关规定,各级财政均要设立“两免一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为保证“两免一补"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省级财政补助地方的减免杂费资金以及市(州)、县(市)设立的用于“两免一补"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专项资金主要资助农村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教科书费、杂费及寄宿生活费而辍学和可能辍学的中小学生,并优先资助下列人员:(1)农村享受低保家庭的学生;(2)农村年人均收入在625元以下的绝对贫困家庭的学生和年人均收入在625—1000元之间的相对贫困家庭的学生;(3)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4)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孤残学生;(5)实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女童;(6)列入县镇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家庭的学生。财政供养人员家庭的学生不得纳入资助范围。受资助的贫困家庭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并根据农村贫困家庭收入变化的实际情况,对受资助的贫困学生做出适当调整,确保贫困家庭学生享受资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国家补助的免费教科书资金,主要用于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教科书;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免除国家免费教科书资助范围内的县(市)贫困学生的省定教科书的费用及按省规定应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市(州)、县(市)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州)本级的“一免一补”及县(市)的“一补”。国家和省的专项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及延边州所辖县(市)。各市(州)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帮助所属县(市)切实承担起补助纳入免费教科书资助范围内的寄宿生生活费的责任,解决“一补”资金不足的困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贫困人口所占比重,农村小学、初中在校学生人数等项因素,确定下达对各市(州)、县(市)的资助学生人数、补助资金额度。由市(州)、县(市)教育和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农村人均收入状况,在10天内将资助贫困学生人数分配到具体学校,有关学校要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通过有效途径公开资助信息,组织希望获得资助的学生填写《“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申请表》,并组成由村民(居民)委员会、学校、学生、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填写《“两免一补”专项资金资助学生名册》,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年度分学校登记造册,保存5年备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将联合填报的《“两免一补”专项资金情况上报表》逐级分别上报市(州)、省级教育、财政部门。

第六条 中央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必修科目的教科书。地方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应限页数,限价格,根据“谁指定,谁负担”的原则,由省、市或县对这些学生免费提供。学校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受资助的贫困学生收取涉及教科书的任何费用。免费提供的教科书扉页上须标明“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字样。

第七条 免费教科书版型的选用要从实际出发,优先选用黑白版或双色版教材,同一个地区只能采用一个版本。

第八条 各学校同年级的学生不论是否享受国家免费教科书的资助,各科目均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的教科书。

第九条 免费教科书的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3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70元、特教每生每学期35元。

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生在校寄宿学习期间,生活费最低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天1元、初中每生每天1.5元。生活费补助按在校寄宿学习日计算,按月发放。

第十条 从2005年秋季学年开始,免费教科书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统一实施政府采购。对各市县只提供实物,不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各有关学校、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的学生家长,必须保证学生正常学习,不得辍学,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任务。不能保证正常学习的学生,不能享受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杜绝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检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纪责任,并相应地扣减教育专项资金,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第十四条 各地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对“两免一补”政策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要让社会各界特别是贫困学生家庭都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这项政策的意义和内容,充分利用舆论监督,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家庭贫困的中小学生身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