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以及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 学

第四条  凡属小学入学适龄儿童,凭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义务教育小学入学通知书》入学。

第五条  凡是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地方,小学毕业生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学生凭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义务教育初中入学通知书》入学。

第六条  公办学校必须按计划依学区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拒收本校学区内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民办学校招生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按计划在规定的地区内招生。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要按规定的日期报到入学。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要延缓入学、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无故延期二周不报到者,学校查明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章      学   籍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要为学生办理注册手续,按规定统编学籍号、填写在籍学生名册、学生登记表,学籍证和在籍学生备案报名信息卡。在籍学生名册、学籍证、在籍学生备案报名信息卡于开学一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备案。

第九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小学生档案内存,小学生登记表、小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学籍变动(转学、休学、复学、跳级、留  级)证明等;初中学生档案内存初中学生登记表、中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学籍变动(转学、休学、复学、跳级、留级)证明等。学生档案由教导(政教)处统一管理保存。

第十条  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学校学籍管理情况,定期上报统计数据。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课程计划规定考核的课程考核;操行方面小学按《小学德育纲要》、《小学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内容和要求,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根据考试、考查的成绩和平时的成绩综合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作为升级、跳级的依据。

第十三条  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和综合卷。初中毕业考试按省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学年学科总评成绩或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予以补考,同一门课,只准补考一次,其补考成绩在成绩册和学生档案中注明。

第五章    升级、跳级、留级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十六条  经学年成绩考核,若有学生在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并已达到上一年级的学业水平,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后,可予以跳级。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跳级。

第十七条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生原则上不留级,极特殊情况,需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留级。初中毕业年级一律不准留级。

第六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患病,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准予休学。学生休学,须持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及相关证明,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后,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初中毕业班学生下学期一般不予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能继续学习者,应持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后,办理复学手续,在原休学年级插班复学。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期间不准退学。但因疾病或其它意外情况,丧失学习能力的,出具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报教育部门审核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学条件的,发给退学证明,注销学籍。

第七章    转    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随家搬迁到外地,或初一、初二及小学生随家搬迁到本地离学校较远的地方,可准其转学。初三年级的学生无特殊情况,在本地不准转学。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履行转学四联单手续。办理转学的程序是:

1、持户口、学籍证,向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核后,填写四联单学生姓各栏,盖章,向学生家庭所在学区学校(或其它学校)发送转学通知单。学校接到转学通知单,核实户口迁移情况后,填写四联单新编学籍号栏,盖章。

2、 持户口、学籍证,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盖章的四联单,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填写四联单注销学籍号栏、盖章。持学籍证、四联单到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注销学籍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四联单分别由转入、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存档。转入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凭四联单承认、备案学籍,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凭四联单放出全部学籍档案、注销学籍备案。

第八章       借    读

第二十四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其借读。

1、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2、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3、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双方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责任丧失监护能力,需由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4、父母长期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需同父母在一起的学生;

5、民办学校经批准招收的外地学生。

第二十五条  凡不能在户口所在地就读,需借读的学生,须到借读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接收证明,报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借读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凭备案回执建立学籍(借读)。

第二十六条  借读学生升学,由借读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开具证明,携学籍回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安排。

第二十七条  各地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掌握条件,认真履行借读手续,严禁以借读为名变相择校。

第九章 奖励、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异、达到国家颁布体育锻炼标准,并在劳动和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奖励,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纪律的,应予批评。对少数破坏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务,有违纪行为由屡教不改,早成恶劣影响的学生,视其情节,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初中学生有道德行为偏常或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合留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条件的保留学籍,送工读学校学习。

第三十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如有显著进步,可撤消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凡给予奖励的学生,其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即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撤出。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  小学生学习期满发给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初中学生学习期满发给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经毕业考试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经补考仍不合格或未参加毕业考试的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初中学生因病退学,读满两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两年者,按其在校时间,发给学历证明。小学生因病退学,按其在校时间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生义务教育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由省统一样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印制。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由学校编制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名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主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备案情况核对名单,统一编号(沿用学籍编号)并验印后,分别发放义务教育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企事业单位办学校、民办学校学生的义务教育证书及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需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凡没有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没有学籍的学生,不发任何证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籍管理按《吉林省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吉教委小教字[1993]5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委基础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