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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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教育部

文 号:[81]教计资字049号

发布日期:1981-3-17

执行日期:1981-3-17

为了鼓励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做好本职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定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制度。办法如下:

一、班主任应挑选工作好、思想好、作风好,具有一定教学水平、管理学生经验和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班主任按照择优任用的原则,每学年经过教师评议一次,由学校领导批准。

二、班主任应履行关于班主任工作要求(原则上参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要求),完成规定 的教育和教学工作量,方能发给津贴。

三、班主任津贴标准:

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每班设班主任一人。

中等专业学校原则上以每40名学生为一个教学班。班主任津贴:每周任课时数在10学时以上(含10学时)的,每月七元;每周任课时数在8学时以上的,每月六元;每周任课时数在6学时以上的,每月五元。教学班人数在40人以下,和每周任课时数不足5学时的,可酌情减发。盲聋哑学校,小学每教学班学生11人以下的,每月四元;12人到14人的,每月五元;15人以上的,每月六元。中学每教学班学生11人以下的,每月五元;12人至14人的,每月六元;15人以上的每月七元。

班主任从任命之月起,按月发给津贴。免去班主任应从不担任班主任下月起停发津贴。

四、班主任因病、事假、生育及因公出差等,每月超过十天的,按当月津贴标准的半数发给;超过二十天的不发给津贴。因班主任病、事假、生育及因公外出,而临时代理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人员,当月工作超过十天不满二十天的,按班主任津贴标准半数发给,超过二十天的按全月津贴标准发给。

五、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班主任要批评教育,以至停发津贴;情节严重者要及时调换。

六、班主任津贴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其他教育事业费”项目的“补助工资”目内列支。

七、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会同劳动局(厅),可结合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