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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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锦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局、社管局)、局直中小学: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的管理,使其更好地发挥在教育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中的作用,对原《锦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锦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普通中小学的管理,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学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在原《锦州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基础上进行修订。

第二章 入 学

第二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实行按学区招生。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入学率要达到100%;残疾儿童、少年要招收入盲聋哑学校,弱智儿童、少年须经县级以上医院鉴定,可随班就读或入培智学校,残疾、弱智儿童、少年入学率要达到90%以上;普通高中新生入学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

第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等特殊原因,需延缓入学或免于入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缓入或免入。

第四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初中新生入学两周内由学校确认无误后,统一办理学籍,非本学区学生退回教育局统一分配。高中学生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期限为一周。如不按期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其他学段和各年级在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须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凭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在开学一个月内,按当年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规定,建立新生学籍。学籍管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 转 学

第六条  因户口异地变动可申请转学。转学须持正式户口、房照(或全部购房手续)、转学证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等学籍材料。外省市和锦州地区转学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经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高中转学需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分配到校,方可入学。

第七条  转学本着对口和就近的原则,初中、小学按学生所属学区分配学校(分配学区以房照、户口为依据,如没有住房,以户口为依据),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接收入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凭暂住证、租房协议和原地户口簿,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分配入学。落户在四中、五中(2010届、2011届)、八中、实验学校学区的转学生,按当年中小学招生时规定的政策办理。学校不得接收非本学区的学生入学。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入的学生,不列为正式学生,不得颁发毕业、结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第八条  本区域内(学籍管理范围内,下同)学校之间不准转学。

第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条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一条  凡符合转学手续的,接收学校不得收费,不得拒收;不得开空头转学证明。

第十二条  办理转学由学生法定监护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出面代办。

第四章 借 读

第十三条  凡本区域内学生一律不允许在本区域内借读,须在户口所在学区学校或录取学校就读。学生学籍与实际就读学校必须一致。

第十四条  无特殊情况,学生不得到非户口所在地学校借读(不含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凡到非户口所在地借读的学生,中考报名按当年招生政策办理。

第十五条  对无市内户口或持农村户口、暂住户口而在市内居住的学生,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借读。借读生中考报名按当年招生政策办理。各学校不得自行接收借读生、插班生或旁听生。毕业年级不办理借读手续。

借读生在锦借读期间,户口迁入借读所在地,如初中入学时即在锦借读,由借读学校审核其户口,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转为正式学生;如果中途到锦借读,须持正式户口、房照及转学手续,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按照其所属学区,到学区所在地学校就读。

第十六条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考核,并由借出和借入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盖章后,提供给学生学籍所在学校。

第十七条  小学、初中借读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回户口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的,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合格者可颁发毕业证书;高中借读生回户口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

第五章 退 学

第十八条  高中学生因患不可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以退学。

第十九条  高中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第二十条  自动退学。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6周或累计旷课8周(含8周)以上,经学校与学生法定监护人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法定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经学校报请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退学的学生,学校不退学费。

第二十二条  凡小学、初中学生一般不得退学,因疾病或其它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书,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退学证明方可退学。

第二十三条  凡退学者一律不发毕业、结业或肄业证书,只发退学证明。

第六章 休 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伤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以休学。

第二十五条  凡要求休学者,须由本人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非毕业年级可经学校批准后休学;毕业年级第一学期办理休学手续,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高中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律不办理休学手续,按结业或肄业条件发给相应证书离校。

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二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者,由学校通知学生法宝监护人,经医院检查,开据诊断书,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一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学。但最长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仍不能复学,按退学办理。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医院证明,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参加休学起始年级的学习。

第七章 毕 业

第二十八条  小学、初中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者,由学校报请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毕业证书;未取得毕业资格者,由学校报请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

凡未取得毕业证书者,在第二年参加相应科目补考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高中应届毕业生修业期满,修满《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规定的144学分,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评定为合格,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均评定为C等级(含C等级)以上,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省教育厅统一制作、市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丢失只补发一次,收取工本费。

学生修业期满,未修满《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规定的最低144学分,或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有一项评定为不合格及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有一项评定为D等级,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条  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就予以公示,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法规的学生,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学生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高中)六种。

第三十二条  小学、初中学生有心理行为偏常,不认真学习、有厌学行为、扰乱课堂秩序,不服从学校和老师教育管理;参与学校内外打架;长期逃学屡教不改者可报送工读预备生。工读预备期满仍不能改正、严重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屡教不改、有轻微犯罪未达到犯罪拘捕程度或年龄,经学校和当地派出所申请,市公安局、教育局批准,可送工读学校学习。

第三十三条  在工读学校学习期满,一律回原学校学习;原年级已毕业,由原所在学校或工读学校考核,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发给相应的毕业、结业或肄业证书。小学期间入工读学校学习期满,原所在年级已毕业,就近分配到初中就读。

第三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法定监护人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见面。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高中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在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籍包括:学生发展性评价手册(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成长记录袋、体育合格标准考核登记表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务(德育)处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由一名副校长主管,教务处(德育)主任具体负责,下设一名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各高中上报学籍时应由当地教育局主管局长签字后上报。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锦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锦州市中小学转、休学流程


一、转学

①转出学校开转出证明——②转出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③转入学校审批——④转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⑤转入学校接收入学

注:

①转出学校开转出证明时需盖学校公章,同时将学生档案(锦州市高中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初中为学生发展性评价手册,下同)交由学生带出。

②高中转学需经转出学校所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初中、小学转学经学校直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盖转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

③此项适用于高中及锦州市第四中学、锦州市第五中学(2010届、2011届)、锦州市第八中学、锦州市实验学校学生转学,学校审核后需有学校校长签字并盖学校公章。对不符合学籍管理规定,因特殊情况家长申请转入市直初中,转入学校应对学生家长解释清楚政策后,由转入学校校长签字并注明:同意接收,但不占高中分配指标,盖学校公章。

高中审核项目有:是否以求学为目的;学生是否符合转学条件;转出学校与转入学校是否为同等级别;转学手续、户口及房照等有效证明是否完整并真实无误。

初中审核项目有:学生是否符合转学条件;转学手续、户口及房照等有效证明是否完整并真实无误。

④到转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时需由学生家长或学生本人亲自办理。办理时需提供转学证明、学生档案、户口簿、住房执照(或购房有效证明);外来务工子女转入我市初中、小学需提供:转学证明、学生档案、户口簿、暂住证、租房协议。

⑤转入学校查看转学手续完整后接收入学。

二、休学

①学生本人提出休学申请——②学校审核后开出休学证明——③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④学校办理休学手续

注:

①休学申请需有学生签字、家长签字、班主任签字。

②学校跟据学生提供的休学申请、县(含县)及以上医院病例诊断审核确需休学后开出休学证明。休学证明需有校长签字及学校公章。

③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携带休学申请、休学证明、病例诊断到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④学校确认手续完整后办理休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