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州衙税费碑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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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州衙税费碑刻


清代荆门州衙整肃规费文告碑刻,于2009年9月20日由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马山村村民李清华发现,现存于荆门市档案馆。

这块碑石长122厘米、宽68厘米、厚12厘米,是清朝咸丰七年(公元1857年)由户部批准,湖北巡抚审查,荆门直隶州正堂黄昌辅发布的整顿苛捐杂税、规范税费标准、减轻民众负担的文告碑刻。

据荆门市档案局局长关明成介绍,清咸丰年间,荆门州税费征收秩序较为混乱,有的以粮抵税,有的以银充税,标准不一,苦乐不均。各级各部门巧立名目,争收税费。据碑文记载,当时收费项目竟达40多种,额外征收正米数千石。“浮勒过多,民难堪命”。在这种情况下,时任荆门知州黄昌辅请示湖北省巡抚和朝廷户部同意后,发布整肃规费文告,其主要内容有:一、从咸丰七年起,一律以银交税,折粮充饷;二、多费归一,废除杂费。无论是绅士还是黎民,每石粮食定交四千八百文,取消各级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浮费陋规,一并裁汰”;三、自文告发布后,如发现胆敢违抗继续乱收费者,“亦严惩不贷”。当时唯恐穷乡僻壤老百姓无法知道新的政策,而使一些官吏仍然我行我素,欺世盗民,特“刊刻于石,使小民共见共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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