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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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暂行)管理办法


九府办发〔2009〕1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老人的关怀和照顾,让高龄老人真正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根据《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吉林省政府〔194〕号令)及《长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长府发〔200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资金全部用于符合优待条件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补贴标准:

享受条件:(一)高龄老人是指年龄在90周岁以上的健在老人,且户籍为九台市的居民(含农业户口、非农户口人员及城乡离退休人员);(二)申报必须年满90周岁(含90周岁)以上;(三)必须持有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有效年龄状况证明(户口或身份证);(四)户籍在九台,因故目前住在九台域外的,应有当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老人健在证明。

补贴标准:(一)年龄在90至94周岁的每人每月享受50元生活补贴;(二)年龄在95至99周岁的每人每月享受100元生活补贴;(三)年龄达到100岁以上的每人每月享受300元生活补贴;(四)因故死亡的高龄老人,在死亡的第二个月停止发放。

第三条 申报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增高龄老人,享有人或其赡养人凭居住地村(社区)出具的有效证明、辖区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近期一寸照片两张,到所在乡镇、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负责老龄工作人员处申报登记。经乡镇、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底前随相关材料一同上报市老龄委;市老龄委审查造册、市财政局审定,报经主管市长审批。申报审批工作每年一次,对符合条件的享有人由老龄部门发给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作为享有凭证和年检记录凭证。

第四条 实行年检和动态管理制度。乡镇、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负责老龄工作人员在每年10月底对上年度享受补贴人员健在情况进行调查,收交补贴证件,填写年检登记表。市老龄委每年不定期的深入乡镇、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对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人员进行抽查检查和年检,并在生活补贴证上填注年检意见;对未年检或失去享受条件(死亡)的人员,及时核减并收回补贴证。全市年检结束后,市老龄委登记汇总造册,报主管市长审批。

第五条 资金拨付及发放。市财政局按规定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老龄委统一组织发放。高龄老人及其赡养人凭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证,到户籍所在地政府负责老龄工作者处领取。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六条 管理职责及经费保障。市财政局及时核拨补贴资金,并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市老龄委根据省、长春市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负责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申报、审核、年检、核销、汇总报批、督促检查及归档管理。为加强对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市财政局每年应拨付专项工作经费,用于老龄委开展老年人普查、登记、造册和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申报、审核、年检、检查、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资金,除接受上级老龄部门的监督外,要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市老龄委各成员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市老龄委每年向市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并将此项工作作为老龄事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规划。凡转移、挪用、挤占、骗取、克扣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资金的,或在申报、年检、发放等环节中,不为老年人提供方便、故意刁难老年人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若补贴范围及标准发生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