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临澧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转学


1、学生一般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户口迁移或其它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并按教育局有关规定办齐转学手续后方可转学。

2、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入学校开出接收证→县教育局审核→市教育局审核(高中生县外异动)→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县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备案(高中生县外异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必须在市、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方可接收转入学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不得先办理入学手续再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时未经审核同意的学生,转出学校自动取消其学籍,教育行政部门不承认其在转入学校的学籍。

3、转学学生的有关档案资料,由转出学校清理入档密封,贴上封条,加盖学校公章后,由学生本人带到转入学校存档。

4、县教育局有权安排县外转入学生入籍,任何学校不得拒收。

第二条 休学、复学


1、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有校医的学校经校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同意,校长批准,并报县教育局备案,方可休学。

2、经医院诊断患有传染病,一学期请假时间累积超过三分之一的学生,应劝其休学。

3、学籍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学生的休学申请、病历单、化验单、结账单等资料清理装订,归档备查。

4、学生休学,由学校发给全县统一印制的休学证书。

5、休学期原则为一年。休学未满一年者,不准随班就读。

6、休学一年后,经治疗痊愈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痊愈证明书和休学证提出申请,经教导主任签字登记,校长批准后方可编入相应班级就读,并报教育局备案。因传染性疾病休学的学生,复学前由学校组织体检复查后再决定能否复学。

7、休学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经学校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延休一年,到期仍不能复学者,高中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再复学;初中、小学学生可再延长一年休学时间,待病愈后复学。

第三条 升级、留级、跳级


1、高中学生学业成绩、思想品德和体育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予以升级,达不到升级要求的可以留级;要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比例,原则不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三年级的学生不得留级。小学、初中学生原则上不准留级。

2、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可跟班就读直到毕业或结业。

3、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且有超前学习能力,本人和家长书面申请,经班主任与任课教师协商和推荐,参加相应年级考试,成绩合格者,高中报市教育局、初中、小学报县教育局批准后可以跳级。跳级学生不得再留级。 

附:此《规定》为我县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将随省、市出台的新规定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