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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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我县招商引资活动,推动全县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中介人指引荐县外投资商来我县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的县内外人士、法人组织或其他机构(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奖励标准。根据中介人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奖励标准如下:

1、提供信息并将投资商引荐来灵璧参观考察、参与项目洽谈签约,主要发挥引荐联系作用的,项目开工后按协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实行奖励: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的项目奖励0.5万元;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奖励1万元;投资1亿元的项目奖励2万元,每增加投资一个亿奖励1万元,但最高奖励限额为10万元。

2、中介人引荐项目到县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单位,积极跟踪服务并落户的工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中介人,2‰奖励目标责任单位。

3、在项目引进中发挥重要作用,包括引荐联系、提供服务接待、跟踪项目落实等,项目投产后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奖励,但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第四条 中介人认定。中介人持有效身份证明,经投资者认可,在投资协议签订时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招商局)提出申请认定。一个项目只认定一家中介人,多家共同引荐的,由共同引荐人之间协商确定。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指企业购置的土地、建筑物、机械设备等。土地以实际支付的土地款为依据,建筑物以工程实际造价为依据,新购机械设备以购置发票为依据,旧设备以折旧价格为依据。企业建成投产后再增加的固定资产投入,不再对中介人奖励。

第六条 奖励兑现。在项目开工建设及建成投产后,中介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局)提出奖励申请,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报县政府批准。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中介人,由县政府予以奖励。

第七条 入驻灵璧的企业“以商引商、以企引企”引荐项目成功落户灵璧的,按本办法第三条款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